{"billNo":"10907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呂玉玲"],"連署人":["徐志榮","溫玉霞","鄭正鈐","林思銘","翁重鈞","李德維","羅明才","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林文瑞","曾銘宗","游毓蘭","萬美玲","廖婉汝","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1: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4933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4933","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呂玉玲等18人，為解決現今法令對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疏失與違反之課責的不足，特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以作為違反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規範，或隱匿、無正當理由刪除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者之罰則，並落實保障嬰幼兒初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已就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及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訂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文。\n二、然而，在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公告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當中，對托嬰中心未依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辦法內容仍保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n三、經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範，對於托嬰中心有違「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及未依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僅能依該條援引同法所訂之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予以處以罰鍰。換句話說，當托嬰中心有違該辦法時，當前中央法律及行政辦法，皆無法直接處分；更甚者，也不必然將因此受評為丙等或丁等且受有處分。\n四、當前，多起疑似虐嬰爭議事件，時常發生當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畫面以釐清並還原受虐經過，卻遭遇托嬰中心以「畫面被誤刪」、「沒有存檔成功」等說詞推託，致使無法成功調閱。\n五、是故，為免現有法令對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疏失與違反之課責不足，並落實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之保障嬰幼兒政策初衷。本提案新增第一百零八條之一，以作為違反之罰則，使執行處分時得有直接開罰之中央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內容為「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n\n三、當前多起疑似虐嬰爭議事件，多發生當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畫面以釐清並還原受虐經過，卻遭遇托嬰中心以「畫面被誤刪」、「沒有存檔成功」等說詞推託，致使無法成功調閱。\n\n四、為免現有法令對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疏失與違反之課責不足，並落實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之保障嬰幼兒初衷。本提案新增第一百零八條之一，以作為違反之罰則，使執行處分時得有直接開罰之中央法源依據。","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隱匿、無正當理由刪除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7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