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827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94/110430049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94/11043004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94/11043004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94/11043004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4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08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400"}],"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9:40+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1-04-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字號":"院總第787號政府提案第17244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政17244","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部分語系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以教授之學經背景與閱歷豐富、社會人脈豐沛、學術地位與聲望崇高，且無教師升等壓力，爰以之作為借調對象。\n\n三、另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教育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827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