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3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吳怡玎","呂玉玲","曾銘宗","徐志榮","陳玉珍","費鴻泰","翁重鈞","魯明哲","萬美玲","謝衣鳯","陳雪生","蔣萬安","廖婉汝","鄭正鈐","許淑華","陳以信","李貴敏","游毓蘭","張育美","李德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mtime":"2024-01-18T18:41: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4934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4934","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3人，有鑑於零撲殺政策實施，導致流浪動物收容問題浮現，欲解決長期流浪動物問題，仍需由動物生育控制措施著手；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流浪動物專章」，明確定義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捕捉準則，課責政府編制專業團隊對流浪動物執行絕育及施打疫苗等工作，保障居民免於有害犬隻侵擾，同時尊重無害犬隻的生存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惟動保法制定以來，即參考無流浪動物之先進國家立法模式，未就流浪動物予以規範。又關於寵物的飼主責任規範（如寵物應登記、出入公共場所須有人伴同等），實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本次修法採取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Neuter, Return，下稱絕育流浪動物），並輔以施打狂犬病疫苗，作為零撲殺政策的配套，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n二、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FAO）犬隻數量管理（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報告指出，撲殺無法達到流浪動物減量的效果（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狂犬病管理網頁也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除流浪狗作為唯一手段，對於流浪狗減量能產生效果。\n三、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倡議以大規模絕育作為犬隻減量手段，且當一個地點有下述四個特點時，大規模的絕育不僅可以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更是狂犬病的有效防疫對策。1.有多數遊蕩犬無明確飼主。2.新流浪狗的來源之一是現存流浪狗所繁衍。3.回置區域對動物福利無明顯危害（如繁忙的交通或飲食匱乏）。4.社區民眾能包容遊蕩犬隻的地區。\n四、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報告（Human and dog rab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亦指出，對流浪狗進行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流浪狗族群。\n五、歐洲議會提出Written declaration on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呼籲歐盟成員國就流浪狗採取全面的族群控制，反對殘酷的立法，並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及絕育，控制流浪狗的數量。\n六、2015年，第二屆國際犬隻族群管理高峰會（International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Conference）已不再爭執絕育流浪動物作為流浪狗族群控制方法的有效性，轉而討論絕育流浪動物該如何執行。\n七、我國過往的流浪動物政策（捕捉撲殺）實施多年，並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又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公立收容處所的收容能力更顯緊迫。宜採絕育流浪動物同時施打狂犬病疫苗，做為我國流浪動物減量之政策，以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並預防狂犬病。\n八、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流浪動物的絕育、回置，在法律嚴禁棄養的國家可能違法。故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絕育流浪動物之法源依據，使地方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據以執行。另輔以精準捕捉有害犬隻的制度，避免人與流浪動物間的衝突，保障居民免於有害犬隻的侵擾，同時尊重無害犬隻的生存權。","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05-22-修正:4","說明":"一、原條文第五款將犬、貓一律視為寵物，悖於流浪動物存在的現實，亦不利於管理流浪動物。爰修改寵物之定義，並增訂流浪動物之定義。（第三條）\n\n二、寵物的用途除供玩賞、伴侶外，仍有供役使之態樣如工作犬。故本次修正寵物定義為：供玩賞、伴侶或役使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第五款）\n\n三、增訂第十四款流浪動物的定義。流浪動物中，犬、貓與人類生活範圍重疊，尤為需要管理，因此將流浪動物限於犬、貓，並新增流浪動物專章管理之。（第十四款）","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n\n十四、流浪動物：指無飼主之犬、貓。"},{"現行":"","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現行動物保護法就流浪動物之管理，規範缺漏。為建立絕育流浪動物流浪動物族群控制法之法源依據，避免人與流浪動物生存之衝突，保障居民免於有害流浪動物侵擾，並兼顧無害流浪動物生存權之保護。爰增訂流浪動物管理之專章規範。","修正":"第四章之二　流浪動物之管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收容處所收容量能有限，為因應零撲殺，從源頭減少收容處所的收容量，規定流浪動物應於符合特定情狀並經標準確認流程後，方得捕捉，以保障民眾安全，兼顧溫和流浪動物生存權。（第一項）\n\n三、為求精準捕捉問題犬、貓，民眾通報捕捉流浪動物時，應提供得用以辨別、指認問題犬、貓之資訊（如毛色、性別、折耳、立耳等特徵），該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又標準確認流程，應由中央考量各地方人力、物力後訂定之。\n\n四、主管機關獲悉流浪動物有危害情事之虞，仍應依標準確認流程認定之，並遵循具備法定事由始得捕捉之原則。","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標準確認流程認定流浪犬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有移置必要者，得捕捉流浪犬隻：\n\n一、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n\n二、有事實足認顯有發生前款情形之虞。\n\n捕捉前項流浪犬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n\n民眾通報主管機關捕捉第一項流浪犬隻，應提供必要資訊。\n\n第一項之標準確認流程及前項必要資訊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專業人士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確認流程，無法確認有第一項所列之事實時，應予結案，不予捕捉。\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救援為目的捕捉犬隻，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流浪動物來源，除民眾棄養外，主要為放養家犬繁殖與流浪動物繁殖。又台灣一直以來以捕捉流浪動物作為流浪動物減量的政策，未獲成效。其原因在於流浪動物繁殖的數量與速度，遠高於捕捉的數量。爰增訂本條，將部分地方政府已經開始實施的絕育流浪動物入法，賦予各地方政府執行絕育流浪動物之法源依據。且規定絕育時應施打狂犬病疫苗，預防狂犬病發生。\n\n三、絕育流浪動物要達到減量效果，其絕育速度必須超過流浪動物繁殖速度，故必須短期內有系統大量誘捕絕育。過去某些縣市編列預算委託民間執行絕育流浪動物，卻苦於找不到適合團體，或委託團體執行力不夠，致使絕育流浪動物無效。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過去每年都捕捉約十萬隻流浪動物（零安樂修法之前），此數量唯有地方政府有能力達成，且其設備也都現成不需另行增購。故為達到減量效果，應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施行之。\n\n四、有鑑於民間仍有不少積極從事絕育流浪動物團體和人士，可輔助政府，擴大絕育數量，故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執行絕育流浪動物外，可另行委託或補助適當的民間團體進行絕育流浪動物，以擴大絕育流浪動物數量。\n\n六、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以大規模的流浪動物絕育政策，取代無效的捕捉，以達流浪動物源頭減量之效。","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降低流浪動物數量，並編制專業團隊，捕捉流浪動物予以絕育、施打疫苗後安置之方式行之。\n\n前項安置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專業人士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補助合法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實施流浪動物絕育、施打疫苗及部分執行費用。\n\n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第六項業務，並按月公布直轄市、縣（市）執行第一項、第六項絕育、安置之流浪動物之數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