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0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議案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范雲","洪申翰","郭國文","邱志偉","蔡易餘","張廖萬堅","莊競程","林楚茵","王美惠","陳歐珀","張其祿","賴品妤","邱顯智","王婉諭","陳椒華","何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2: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8號委員提案第24941號","laws":["04524"],"提案編號":"98委24941","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涉外婚姻之實質要件係採取「並行適用主義」，婚姻之成立，需分別符合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導致相同性別之二人，若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之人民，即無法在我國依法登記結婚。為落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並貫徹釋字第748號解釋之精神，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婚姻自由，第七條則保障人民之平等權。釋字第748號解釋更清楚揭示，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之保障。此外，國家政策不應該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否則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n二、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起施行後，已有超過3000對同性伴侶結為連理。然根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本文，婚姻之實質要件準據法上，採行「並行適用主義」的結果，將使婚姻之成立，需分別符合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基此，相同性別之二人，若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之人民，即無法在我國依法登記結婚。\n三、目前全球僅28個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因此只要涉外同性伴侶一方或雙方之本國法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婚姻即無法成立。此外，現行法亦未保障「一方為我國國民、另一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人民」之婚姻形式，觀察其他施行婚姻平權的國家，只有我國限定伴侶國家需是同婚合法國，恐已造成基於「我國國民的選擇」、「婚姻對象的國籍」所做出的差別待遇。\n四、依國籍法第三條、第四條，我國國民之配偶只要連續3年合法居留達183天，就可以不需要「財產或專業技能」，直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但若為無法登記結婚之跨國同性伴侶，則需要透過其他簽證每年在台灣合法居留183天，繼續五年以上，並具備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始得歸化為我國國民，才能與我國國民合法登記結婚。\n五、綜上所述，為落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並貫徹釋字第748號解釋之精神，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24","law_nam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52","說明":"一、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婚姻自由，第七條則保障人民之平等權。釋字第748號解釋更清楚揭示，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之保障。此外，國家政策不應該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否則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n\n二、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起施行後，已有超過3000對同性伴侶結為連理。然根據現行條文本文，婚姻之實質要件準據法上，採行「並行適用主義」的結果，將使婚姻之成立，需分別符合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基此，相同性別之二人，若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之人民，即無法在我國依法登記結婚。\n\n三、基此，爰提案新增第四十六條之一，並修正本條，新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文字，以保障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修正":"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目前全球僅28個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因此只要涉外同性伴侶一方或雙方之本國法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婚姻即無法成立。此外，現行法亦未保障「一方為我國國民、另一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人民」之婚姻形式，觀察其他施行婚姻平權的國家，只有我國限定伴侶國家需是同婚合法國，恐已造成基於「我國國民的選擇」、「婚姻對象的國籍」所做出的差別待遇。\n\n三、依國籍法第三條、第四條，我國國民之配偶只要連續3年合法居留達183天，就可以不需要「財產或專業技能」，直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但若為無法登記結婚之跨國同性伴侶，則需要透過其他簽證每年在台灣合法居留183天，繼續五年以上，並具備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始得歸化為我國國民，才能與我國國民合法登記結婚。\n\n四、為落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並貫徹釋字第748號解釋之精神，爰新增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成立，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行為地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