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0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100"}],"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1: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江啟臣","李德維","林文瑞","謝衣鳯","陳玉珍","徐志榮","林奕華","鄭正鈐","鄭麗文","陳雪生","溫玉霞","萬美玲","張育美","游毓蘭","孔文吉"],"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2-04-2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4947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494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如應享有受托育之服務機構不得有人數超收、不得受進用未符資格人員之教保服務、不得受體罰和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法制保障等，皆在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條文中有所罰則過低，導致無法落實法規所欲保障幼兒目的。爰此，特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前述有關之罰則修正並提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立法趨勢，已有國發會公共政策平台提議，應就本法罰則過低無法遏止違法現況，提高罰鍰與增加裁罰方式並通過附議門檻後，再於109年8月6日獲教育部正式回覆。教育部官方表示，為確保教保服務品質，考量情節重大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之各類違規情形，將嚴重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及安全，將擬具幼照法第7章罰則罰鍰額度提高修正條文，並提列109年度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優先法案；具體方式，則是以提高3倍至10倍罰鍰為原則。\n二、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僅針對行為人予負責人處以單次罰鍰，且行政罰之金額數，並未足以落實罰鍰所欲維持杜絕幼兒受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行政秩序目的。是故，本提案針對第四十六條修正，提高體罰罰鍰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增訂曾受處罰，五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處以再犯所違反之該款最高二倍罰鍰之第二項條文。\n三、本提案亦就四十九條所裁罰之超收、幼兒園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違反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等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範事項，修正提高罰鍰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現有「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對重複違規之處分條文，使之為受處最高之二倍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增訂內容；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可依情節輕重，最重處以廢止設立許可六年內不得提出申請設立之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53","說明":"一、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僅針對行為人予負責人處以單次罰鍰，且行政罰之金額數，並未足以落實罰鍰所欲維持杜絕幼兒受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行政秩序目的。是故，本提案針對第四十六條修正，提高體罰罰鍰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增訂曾受處罰，五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處以再犯所違反之該款最高二倍罰鍰之第二項條文。","修正":"第四十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曾受前項處罰，五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處以再犯所違反之該款最高二倍罰鍰。"},{"現行":"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n\n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九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幼兒園服務之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n\n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n\n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二十歲。\n\n六、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n\n八、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n\n九、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n\n十、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n\n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n\n十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n\n十三、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56","說明":"一、本提案亦就四十九條所裁罰之超收、幼兒園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違反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等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範事項，修正提高罰鍰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現有「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對重複違規之處分條文，使之為受處最高之二倍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增訂內容；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可依情節輕重，最重處以廢止設立許可六年內不得提出申請設立之法源依據。\n\n二、考量本條文目前罰鍰過低，第一次僅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導致業者僅需藉超收一名幼生之收益，違反本法之所得便能打平，是以調高罰鍰用以約束，實為迫切所需。","修正":"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二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六年內不得提出申請設立之處分：\n\n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n\n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九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幼兒園服務之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n\n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n\n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二十歲。\n\n六、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n\n八、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n\n九、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n\n十、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n\n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n\n十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n十三、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n\n違反前項受命限期改善，於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處以該項最高之二倍罰鍰，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