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陳玉珍","羅明才","陳雪生","呂玉玲","洪孟楷","吳怡玎","魯明哲","陳以信","鄭正鈐","林文瑞","林思銘","林奕華","廖婉汝","張育美","孔文吉","徐志榮","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2: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951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95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有鑑於交通科技進步，進入地球村時代，國際旅客交流互動頻繁，也造成了各項傳染病的快速傳播，讓傳染病疫情不再侷限發生在單一國家社會。基於防疫需要，控制疫情發展，避免國內醫療需求暴增，降低本國醫療人員耗損，保護國人生命健康，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可依防疫需要，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時，隨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調整，對特定對象或群體，可採取限制出國措施，以避免返國後居家檢疫，造成醫療人力吃緊，增加社區群聚傳染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為例：當發布第三級：警告（Warning），其意涵：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旅遊建議：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n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n二、統計至2020.03.3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球確定病例數703,185，全球死亡病例數33,434，全球致死率4.75%，受影響國家/地區數177。\n三、行政院長蘇貞昌2020.03.17受訪表示，基於防疫需要，也為保護國人、保護年輕人，行政院依照專家及疫情指揮中心決議禁止師生出國，希望國人配合，不要因為個人自私的理由，增加國人負擔，也讓防疫破口害人害己。","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n\n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n\n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n\n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n\n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其費用徵收之對象、金額、繳納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3-05-31-修正:64","說明":"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授權主管機關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時，得隨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調整，對特定對象或群體，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修正":"第五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n\n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n\n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n\n三、依防疫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時，隨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調整，對特定對象或群體，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n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n\n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其費用徵收之對象、金額、繳納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