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8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7070200300"}],"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2: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洪孟楷","林德福","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林思銘","陳玉珍","曾銘宗","鄭正鈐","李貴敏","林文瑞","陳雪生","李德維","溫玉霞","吳斯懷","吳怡玎","費鴻泰","呂玉玲","林為洲","鄭麗文","游毓蘭"],"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1-10-0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496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4960","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鑑於我國近年人口問題逐漸浮現，將衝擊國家的經濟、教育、社會、政治、安全等各層面，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探究年輕人不願意生育的主因為擔心經濟無法負擔，根據行政院提出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其結論便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另外，台灣總生育率目前僅在1左右徘迴（每位婦女平均一生只生1個小孩），若要突破此困境，政策上不只要鼓勵生育，更應該要鼓勵第二胎以上生育。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降低生育二胎以上家庭之經濟負擔，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109年5月底，台灣人口總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300人，其中，低生育率的情況最為嚴重。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自73年起，平均每位婦女生育數便少於2.1人，並一再降低，92年起下降至1.3人以下之超低生育率水準，107年更低至1.06人，遠遠低於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2.1人）。\n二、根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結論，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已生育第一胎婦女顯示其本就具有生育子女意願，為更有效率化解少子化問題，應鼓勵其生育第二胎以上之意願，並從降低養育第二胎子女之經濟負擔著手。\n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增加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之規定，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高至百分之三十，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生育二胎以上家庭之經濟負擔，提升其生育二胎意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109年5月底，台灣人口總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300人，其中，少子化情況最為嚴重，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自73年起，平均每位婦女生育數便少於2.1人，並逐年降低，92年起下降至1.3人以下之超低生育率水準，107年更低至1.06人，遠遠低於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2.1人）。\n\n二、根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結論，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已生育第一胎婦女顯示其本就具有生育子女意願，為更有效率化解少子化問題，應鼓勵其生育第二胎以上之意願，並從降低養育第二胎子女之經濟負擔著手。\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加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之規定，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高至百分之三十；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其餘項次遞移。","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同時養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n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n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