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1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1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馬文君","呂玉玲","李貴敏","吳斯懷"],"連署人":["楊瓊瓔","陳雪生","蔣萬安","翁重鈞","鄭麗文","陳玉珍","曾銘宗","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萬美玲","游毓蘭","洪孟楷","鄭正鈐","溫玉霞","江啟臣","魯明哲","林文瑞","廖婉汝","徐志榮","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4967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2496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馬文君、呂玉玲、李貴敏、吳斯懷等26人，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義之原眷戶，應考量「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於民國41年成立時，其所屬人員係由國防部所徵派兼任，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並經國防部所列管，迄民國83年組織調整後，才正式法制化並改隸，具有原眷戶及眷舍實質之要件。為符行政信賴利益，爰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納入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等二機關之原眷戶資格，以符本法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組織歷史脈絡：「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民國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於國防會議，民國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至民國82年，「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公布，於民國83年才正式法制化。\n二、實質為原眷戶：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當年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法立法意旨。\n三、爰修正本法第三條第二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符行政之信賴利益。","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3","說明":"一、有鑑於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該等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法立法意旨，予以差別待遇顯有欠公允。\n\n二、據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保障其信賴利益。","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