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6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8: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李德維","林奕華","林為洲","林德福","游毓蘭","吳怡玎","翁重鈞","林思銘","陳雪生","吳斯懷","謝衣鳯","魯明哲","孔文吉","洪孟楷","林文瑞","鄭正鈐","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4977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4977","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鑑於我國民法已將未成年人之定義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因此原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中有關接送幼兒之隨車人員年齡須年滿二十歲應予下修。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原定義未成年人為未滿二十歲，亦即滿二十歲為成年人。今已修正未滿十八歲為未成年人，亦即滿十八歲為成年人。\n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接送兒童上下學的隨車人員必須年滿二十歲，應配合修正為年滿十八歲。亦即，年滿十八歲即可擔任接送幼兒之隨車人員。","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n\n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n\n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30","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修正":"第二十六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n\n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n\n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