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游毓蘭","吳斯懷","吳怡玎","謝衣鳯","鄭正鈐","翁重鈞","魯明哲","張育美","林思銘","孔文吉","李德維","萬美玲","林奕華","曾銘宗","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0101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mtime":"2024-01-18T18:37: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97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979","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鑑於隨機殺人及極殘暴，但幾乎所有罪犯都以精神狀態有問題而逃過死刑，甚至無罪，人神共憤，實有必要修法防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社會不斷發生隨機殺人案，例如：(一)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有一位年輕人鄭捷，持刀刻意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選在龍山寺站到江子翠站之間，於車將內隨機殺人，造成四死二十八傷的慘劇，罪犯因承認故意殺人，沒有精神問題而遭判死刑。(二)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台北市內湖鬧區，有個青年王景玉，持刀隨機在路邊將一名三歲女童殺害，令人髮指，但一、二、三審都已罪犯精神有問題，而引用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而減輕其刑度，免判死刑改判無形徒刑，引起社會譁然。(三)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台鐵一五二次自強號列車，一名男子因無票搭乘，列車值勤人員令其下車遭拒，臨時通知鐵路警察鐵路警察李承翰前來處理，詎料員警一到現場，當下即被罪犯持刀刺殺，送醫不治。但是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罪犯精神異常，也是引用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其無罪，震驚全國。\n二、以上隨機殺人及殺警案都是極其殘暴，罪證明確，罪無可逭，但是審判法官皆糾結在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精神狀態問題，也幾乎都因此將本來的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甚至判決無罪。也就是說法官認定罪犯行為時有精神問題，但是如果精神有問題就可以任意殺人而免死或無罪，那這個社會豈不就防不慎防，所以這種司法判決成為犯罪溫床，有樣學樣，能不不遏止？\n三、再者，何謂精神異常？何謂因精神妨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根本就是形成脫罪巧門，因此有杜絕之必要，以安社會、民心，所以必須修正刑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隨機殺人者或殺害執勤公務者，不適用免刑或減刑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2","說明":"(一)本條修正理由：\n\n修正第三項並曾增訂第二及第三款：隨機殺人者、隨機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本條得減輕其刑之規定。\n\n(二)修正理由：\n\n1.隨機殺人及殺警案都是極其殘暴，罪證明確，罪無可逭，但是審判法官皆糾結在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精神狀態問題，也幾乎都因此將本來的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甚至判決無罪。也就是說法官認定罪犯行為時有精神問題，但是如果精神有問題就可以任意殺人而免死或無罪，那這個社會豈不就防不慎防，所以這種司法判決成為犯罪溫床，有樣學樣，能不不遏止？\n\n2.再者，何謂精神異常？何謂因精神妨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根本就是形成脫罪巧門，因此有杜絕之必要，以安社會、民心，所以必須修正刑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隨機殺人者或殺害執勤公務者，不適用免刑或減刑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