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溫玉霞等21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2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800"}],"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游毓蘭","吳斯懷","林文瑞","李德維","吳怡玎","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翁重鈞","魯明哲","張育美","林奕華","林思銘","林為洲","萬美玲","洪孟楷","孔文吉","曾銘宗","林德福","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1"}],"mtime":"2024-01-18T18:37: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498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4980","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鑑於我國民法已將未成年人之定義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因此原定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中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須年滿二十歲應予下修。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原定義未成年人為未滿二十歲，亦即滿二十歲為成年人。今已修正未滿十八歲為未成年人，亦即滿十八歲為成年人。\n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應配合修正為年滿十八歲。","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29","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修正":"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