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7: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林奕華","李貴敏","吳斯懷","陳雪生","廖婉汝","林思銘","吳怡玎","李德維","鄭正鈐","曾銘宗","游毓蘭","林德福","林文瑞","謝衣鳯","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徐志榮","陳玉珍","溫玉霞","蔣萬安","翁重鈞"],"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2-01-03","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821號委員提案第24984號","laws":["04597"],"提案編號":"821委2498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鑒於立法院於2018年5月8日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經總統於同年5月23日公布，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於同年5月25日正式更名，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現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尚未更改，為儘速落實「去法院化」，爰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二條第四項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n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現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二條第四項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對照表":[{"law_id":"04597","law_nam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3-04-16-修正:3","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n\n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n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四項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修正":"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