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連署人":["洪孟楷","曾銘宗","蔣萬安","鄭正鈐","吳怡玎","呂玉玲","徐志榮","陳雪生","林文瑞","林思銘","溫玉霞","陳玉珍","李德維","謝衣鳯","林德福","游毓蘭","廖婉汝","翁重鈞","林奕華","李貴敏","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0101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mtime":"2024-01-18T18:37: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98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98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等23人，鑒於前（107）年發生吸毒後砍下母親頭顱並從住處拋下之駭人弒母案，該案犯嫌原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然於今（109）年8月20日二審高院，卻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改判無罪，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各界譁然，更擔心導致日後吸毒、酗酒後，殺人恐皆無罪之疑慮，顯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三項增訂「施用毒品」、「酗酒」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罰或減刑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前（107）年發生吸毒後砍下母親頭顱並從住處拋下之駭人弒母案，該案犯嫌原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然於今（109）年8月20日二審高院，卻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改判無罪，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各界譁然，更擔心將導致日後吸毒、酗酒後，殺人恐皆無罪之疑慮。\n二、查，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犯罪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可不罰或得減刑，本是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之條款，然若因吸毒或酗酒而導致不能辨識行為，相關專科醫師恐亦難認定。\n三、再者，施用毒品本屬犯罪行為，酗酒亦屬不良習慣，如因施用毒品或酗酒後犯下刑事案件反而無罪，未來恐將成為有心人士之脫罪工具，實屬不當，更不符社會大眾之期待，顯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有關犯罪免罰或減刑之例外規定，實有增訂「施用毒品」、「酗酒」為例外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吸毒」及「酗酒」成為有心人士犯罪後脫罪之「工具」，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三項增訂「施用毒品」、「酗酒」後犯罪，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罰或減刑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2","說明":"一、前（107）年發生吸毒後砍下母親頭顱並從住處拋下之駭人弒母案，該案犯嫌原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然於今（109）年8月20日二審高院，卻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改判無罪，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各界譁然，更擔心將導致日後吸毒、酗酒後，殺人恐皆無罪之疑慮。\n\n二、查，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犯罪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可不罰或得減刑，本是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之條款，然若因吸毒或酗酒而導致不能辨識行為，相關專科醫師恐亦難認定。\n\n三、再者，施用毒品本屬犯罪行為，酗酒亦屬不良習慣，如因施用毒品或酗酒後犯下刑事案件反而無罪，未來恐將成為有心人士之脫罪工具，實屬不當外，更不符社會大眾之期待。\n\n四、綜上所述，爰於本條文第三項增訂「施用毒品」、「酗酒」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罰或減刑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施用毒品、酗酒、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