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呂玉玲","陳雪生","孔文吉","鄭正鈐","賴士葆","游毓蘭","陳玉珍","萬美玲","李德維","廖婉汝","林為洲","吳斯懷","溫玉霞","張育美","林德福","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mtime":"2024-01-18T18:37: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4989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4989","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鑒於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政府得給予港澳居民因政治因素，而遭受危難時之必要援助。然而，該條例對於法令所謂之必要援助條件或方案，並無明確規定。未免港澳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遭受危難，卻因相關規定模糊不明、無法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致使向中華民國政府求助無門情況發生。爰此，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港澳政治、經濟、人權調查報告，並依調查報告研判之情勢，預告我國政府對港澳居民，因政治因素而遭受危難時，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並授權行政院得以急速處分，以展現中華民國政府願意與港澳人民同在，一同捍衛民主、自由價值之決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雖載明我國政府得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緊急危害時，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有制度性的規定，且相關定義也過於含糊不清，致使即便香港反送中時期，多位港人因政治因素被捕，政府也未對港人提出必要且明確之援助，致使本條文形同具文。\n二、中華民國素以捍衛自由民主價值自豪，並異於對岸治理方式。今，香港歷經反送中事件、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恐造成更多香港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使安全及自由遭受緊急危害。宜即刻修法，修補缺漏。\n三、爰此，新增必要援助之制度化設計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港澳政經、人權情勢調查報告，並依該調查報告，提出因應情勢變化之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n四、為免突發或緊急重大狀況發生時，原規定無法立即提供援助。授權行政院認定港澳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逕自頒布援助方案，不受需依調查報告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22","說明":"一、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雖載明我國政府得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緊急危害時，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有制度性的規定，且相關定義也過於含糊不清，致使即便香港反送中時期，多位港人因政治因素被捕、入獄，政府也未對港人提出必要且明確之援助，致使本條文形同俱文。\n\n二、中華民國素以捍衛自由民主價值自豪，並異於對岸治理方式。今，香港歷經反送中、中共全國人大會議欲審議港版國安法後，恐造成更多香港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使安全及自由遭受緊急危害。宜即刻修法，修補缺漏。\n\n三、爰此，新增必要援助之制度化設計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港澳政經、人權情勢調查報告，並依該調查報告，提出因應情勢變化之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n\n四、為免突發或緊急重大狀況發生時，原規定無法立即提供援助。授權行政院認定港澳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逕自頒布援助方案，不受需依調查報告之限制。","修正":"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n\n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必要援助，應定期蒐集香港及澳門地區之政治、經濟、人權等情勢調查現況，並擬定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行政院若認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逕自發布援助方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