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陳亭妃","高嘉瑜"],"連署人":["林岱樺","劉世芳","李昆澤","邱議瑩","陳素月","陳秀寳","陳椒華","賴香伶","黃國書","鍾佳濱","張其祿","何志偉","黃秀芳","蔡易餘","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mtime":"2024-01-18T18:38: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998號","laws":["04412"],"提案編號":"23委24998","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陳亭妃、高嘉瑜等18人，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爰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今（109）年台灣大選在性別平權的歷史上別具意義，第一位女性總統蔡英文以57%的歷史高票連任，近42%女性當選國會立委。半島電視台於2月1日以「台灣女性政客開闢通往平等的道路」為題，探討台灣女性提升政治地位的過程，指出台灣女性幾乎在任何政治機構中，都享有與男性一樣公平待遇，是性別較平等的民主國家。\n二、經查，台灣目前關於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而立法院亦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礙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上述兩個要點，故若有委員在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則無法跟立法院申訴。\n三、綜上所述，以目前立法委員的性別比例來看，已幾近達平等；惟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卻無相關禁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規範，為更加落實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同時國會殿堂應作為表率，明文規範立法委員出現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law_content_id":"04412:04412:1999-01-12-制定:9","說明":"一、今（109）年台灣大選在性別平權的歷史上別具意義，第一位女性總統蔡英文以57%的歷史高票連任，近42%女性當選國會立委。半島電視台於2月1日以「台灣女性政客開闢通往平等的道路」為題，探討台灣女性提升政治地位的過程，指出台灣女性幾乎在任何政治機構中，都享有與男性一樣公平待遇，是性別較平等的民主國家。\n\n二、經查，台灣目前關於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而立法院亦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礙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上述兩個要點，故若有委員在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則無法跟立法院申訴。\n\n三、綜上所述，以目前立法委員的性別比例來看，已幾近達平等；惟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卻無相關禁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規範，為更加落實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同時國會殿堂應作為表率，明文規範立法委員出現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修正":"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十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n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