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議案名稱":"「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范雲"],"連署人":["何欣純","蘇治芬","吳琪銘","賴惠員","林楚茵","管碧玲","洪申翰","林淑芬","陳明文","羅致政","吳玉琴","莊瑞雄","鍾佳濱","余天","陳秀寳","王美惠","陳歐珀","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mtime":"2024-01-18T18:38: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25000號","laws":["01010"],"提案編號":"70委2500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有鑑於我國已於96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確保政府施政關注多元面向，提升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早於86年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於93年決議通過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至少三分之一原則；爾後持續擴展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政府出資或贊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與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會等；亦於公職人員拔擢建立在資歷相當情形下，優先晉升少數性別之原則。目前在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中亦有設定婦女當選的保障名額。\n二、我國現況女性立法委員占41.59%，女性直轄市及縣市長有31.81%，以及女性縣市議員共計33.66%，代表臺灣在長期推動性別平等及促進女性參政已有成效；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n三、考量我國已於96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n四、臺灣雖已是亞洲最性別平等的國家，除推動相關政策外，應於決策參與層面，具體提升婦女平等參與高階內閣，此涉及治理權利，亦關係決定公共資源之分配與個體實現生命價值之機會。\n五、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訂行政院各部、會、總處、行、院、獨立機關之政務首長及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010","law_name":"行政院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已於96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n\n三、臺灣雖已是亞洲最性別平等的國家，除推動相關政策外，應於決策參與層面，具體提升婦女平等參與高階內閣，此涉及治理權利，亦關係決定公共資源之分配與個體實現生命價值之機會。\n\n四、故擬訂本增訂條文，明訂本組織法內各政務首長、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第三條至第十條以及第十二條所列各部、會、總處、行、院、獨立機關之政務首長及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