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名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范雲","莊瑞雄","林宜瑾"],"連署人":["陳柏惟","洪申翰","賴品妤","吳琪銘","郭國文","莊競程","羅致政","邱泰源","鍾佳濱","王美惠","賴惠員","余天","劉世芳","林昶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9: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96號委員提案第25007號","laws":["04902"],"提案編號":"96委25007","案由":"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多數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以國旗為宣誓對象，宣誓遵守憲法、擁護憲政、效忠國家。然我國公職人員宣誓儀式中，仍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作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已不符我國民主憲政發展之現況。為落實國家正常化與民主深化之精神，爰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宣誓條例」第五條現行條文修正於民國四十二年（原第四條條文），修正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n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以國旗為宣誓對象，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國家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n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民意代表、地方首長、簡任官、司法官、政務首長等重要公職人員之宣誓，或獲民選而向人民負責，或經國家考選，或依法接受提名、任命，皆為民主憲政國家之人民公僕，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n四、爰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條文中之「國父遺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902","law_name":"宣誓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law_content_id":"04902:04902:1983-11-11-全文修正:5","說明":"一、我國「宣誓條例」第五條現行條文修正於民國四十二年（原第四條條文），修正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n\n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在國旗之前，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國家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n\n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民意代表、地方首長、簡任官、司法官、政務首長等重要公職人員之宣誓，或獲民選而向人民負責，或經國家考選，或依法接受提名、任命，皆為民主憲政國家之人民公僕，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n\n四、爰刪除原條文「及國父遺像」文字，以落實我國民主政治、憲政主義之精神。","修正":"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