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范雲","莊瑞雄","林宜瑾"],"連署人":["郭國文","鍾佳濱","陳柏惟","洪申翰","莊競程","賴品妤","羅致政","余天","邱泰源","劉世芳","吳琪銘","王美惠","賴惠員","林昶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9: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96號委員提案第25008號","laws":["04312"],"提案編號":"96委25008","案由":"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多數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以國旗為宣誓對象，宣誓遵守憲法、擁護憲政、效忠國家。然我國總統、副總統就職之宣誓儀式中，仍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作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已不符我國民主憲政發展之現況。為落實國家正常化與民主深化之精神，爰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現行條文制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制定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n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元首宣誓儀式亦多以國旗為宣誓對象，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元首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宣誓人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n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總統、副總統經全國公民直選產生已七次，憲法第四十八條及本法第三條規定之誓詞也明定宣誓人「向全國人民宣誓」，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n四、爰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條文中之「國父遺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12","law_name":"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law_content_id":"04312:04312:1954-05-07-制定:5","說明":"一、我國「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現行條文制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制定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n\n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元首宣誓儀式亦多在國旗之前，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元首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宣誓人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n\n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總統、副總統經全國公民直選產生已七次，憲法第四十八條及本法第三條規定之誓詞也明定宣誓人「向全國人民宣誓」，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n\n四、爰刪除原條文「及國父遺像」文字，以落實我國民主政治、憲政主義之精神。","修正":"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