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8/10940019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8/10940019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8/10940019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8/10940019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20人、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6"},{"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5人「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2000"}],"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8: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正鈐","曾銘宗","孔文吉","吳怡玎","李貴敏","林德福","蔣萬安","游毓蘭","吳斯懷","許淑華","陳雪生","林文瑞","張育美","李德維","溫玉霞","魯明哲","廖婉汝","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5013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5013","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鑑於當代生活制度的改變，青年在社會活動中的角色更加重要，為使青年獲得更完整的社會參與機會，補足憲法上參政權的內涵，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各國立法例，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目前多數國家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1946年，捷克斯洛伐克首開先例，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為18歲；爾後，英、加、美國的多數州都陸續跟進。凡達法定成年年齡，即可享有相應之權利，並承擔相關之義務，在法律上有完整的行為能力、責任能力。\n二、賦予青年公民權能促使青年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因此，下修青年參政的年齡是全球公民的普世價值，聯合國也強調各國應透過政策增加青少年參與社會的機會，我國不應置身事外。\n三、根據公務員考試法規定，符合相關資格的18歲國民，可應考試、服公職。年滿18歲的國民已能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卻無法成為人民團體的發起人，有悖常理邏輯。\n四、我國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18歲須盡兵役之義務，卻必須年滿20歲才能享有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實為權利、義務之不對等。為回應社會需求並保障人民之憲法權利，下修人民團體之發起人年齡至18歲，以保障青年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n\n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n\n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n\n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2009-05-12-修正:10","說明":"一、參考各國立法例，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目前多數國家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1946年，捷克斯洛伐克首開先例，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為18歲；爾後，英、加、美國的多數州都陸續跟進。凡達法定成年年齡，即可享有相應之權利，並承擔相關之義務，在法律上有完整的行為能力、責任能力。\n\n二、賦予青年公民權能促使青年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因此，下修青年參政的年齡是全球公民的普世價值，聯合國也強調各國應透過政策增加青少年政治參與的機會，我國不應置身事外。\n\n三、根據公務員考試法規定，符合相關資格的18歲國民，可應考試、服公職。年滿18歲的國民已能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卻無法成為人民團體的發起人，有悖常理邏輯。\n\n四、我國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18歲須盡兵役之義務，卻必須年滿20歲才能享有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實為權利、義務之不對等。為回應社會需求並保障人民之憲法權利，下修人民團體之發起人年齡至18歲，以保障青年權益。","修正":"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n\n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n\n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n\n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