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4/11024008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4/11024008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4/11024008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4/11024008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4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9: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吳怡玎","吳斯懷","李德維","李貴敏","孔文吉","廖婉汝","許淑華","溫玉霞","鄭正鈐","曾銘宗","游毓蘭","林德福","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陳雪生","張育美"],"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05-13","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501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5014","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鑑於汽車載貨超長、寬、高及超重致肇事及傷亡案件攀升，為求本條例汽車所有人歸責原則之落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迄今已25年未調高之罰鍰，以求達成本條文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是為將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部分，劃歸於第二十九條，而可歸責於駕駛人部分則另劃歸於第三十條，俾使規定明確，執行時不致發生困難。\n二、事故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A1類車禍，與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車禍，兩者合計於近五年（104至108年）之年度人數成長，於載貨超重而失控成長有46%之多、貨物因超長、寬、高而肇事成長達61%之多。\n三、現行違反本條汽車裝載情形，所處之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是繼75年修正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後，再於85年所修正。85年當時修法理由即為汽車裝載不依規定，對道路易造成損害影響行車安全，爰提高罰鍰額度，俾彰顯效果。時至今日，歷經25年之久，實應思考新一波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而調高罰鍰，是故本提案予以變動，修正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n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n\n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n\n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n\n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n\n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n\n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n\n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n\n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6","說明":"一、道路交通及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是為將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部分，劃歸於第二十九條，另可歸責於駕駛人部分劃歸於第三十條，俾使規定明確，執行時不致發生困難。\n\n二、事故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A1類車禍，與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車禍，兩者合計於近五年（104至108年）之年度人數成長，於載貨超重而失控成長有46%之多、貨物因超長、寬、高而肇事成長達61%之多。\n\n三、現行違反本條汽車裝載情形，所處之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是繼75年修正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後，再於85年所修正。85年當時修法理由即為汽車裝載部依規定，對道路易造成損害影響行車安全，爰提高罰鍰額度，俾彰顯效果。時至今日，歷經25年之久，實應思考新一波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而調高罰鍰，是故本提案予以變動，修正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n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n\n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n\n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n\n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n\n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n\n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n\n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n\n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