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5/110240084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5/110240084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5/110240084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0845/110240084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2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1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9: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吳怡玎","吳斯懷","李德維","孔文吉","曾銘宗","鄭正鈐","李貴敏","許淑華","溫玉霞","林德福","蔣萬安","陳雪生","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廖婉汝","林文瑞","張育美","陳玉珍"],"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05-13","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501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501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為加強杜絕行人「人肉占位」對交通頻繁道路阻礙，以及不依指示或警察指揮、擅自穿越車道等違法行為，考量現行新臺幣三百元定額罰鍰自九十四年修正迄今應再行調整，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高為處新臺幣五百元，並增設所需使用行動輔具受認定之資格者免責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所規範之情形為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共四類情形，深繫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甚深。\n二、查本條文罰鍰修正紀錄，原於90年1月2日修正通過內容中，訂定處分定額罰鍰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於94年12月9日，再修正通過降低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且無須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直至當前。\n三、根據執法機關之官方統計數據，有違本條遭取締之案件數，於104年計有11,670件、105年14,084件、106年15,115件、107年21,015件、108年37,354件，更甚109年至6月止單計半年便高達21,338件，違規案件數明顯有大幅提升。考量道安重要性，實應對本條過往修正過程中降低罰則之結果再行調整。\n四、另針對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之不予處罰資格，修正第二項「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為「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除不影響原使用行動輔具身心障礙者免罰身分，亦可將免罰資格適用於受認定使用所需卻不具身心障礙身分族群，以臻執法合理。","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97","說明":"一、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所規範之情形為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共四類情形，深繫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甚深。\n\n二、查本條文罰鍰修正紀錄，原於90年1月2日修正通過之內容中，訂定處分為定額罰鍰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於94年12月9日，再修正通過降低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且無須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直至當前。\n\n三、根據執法機關之官方統計數據，有違本條遭取締之案件數，於104年計有11,670件、105年14,084件、106年15,115件、107年21,015件、108年37,354件，更甚109年至6月止單計半年便高達21,338件，違規案件數明顯有大幅提升。考量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之重要性，實應對本條過往修正過程中降低罰則之結果再行調整。\n\n四、另針對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之不予處罰資格，修正第二項「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為「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除不影響原使用行動輔具身心障礙者免罰身分，更可將免罰資格適用於具受認定使用所需卻不具身心障礙身分族群，以臻執法合理。","修正":"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