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7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9/109450273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9/10945027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9/10945027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9/10945027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1040703001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39: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吳斯懷","鄭正鈐"],"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李德維","溫玉霞","陳雪生","林文瑞","林德福","蔣萬安","魯明哲","張育美","陳玉珍","廖婉汝","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5017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501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吳斯懷、鄭正鈐等17人，為改善當前失蹤兒少及青年之業務辦理，於法制作業之完善尚有所不足，特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建立資料管理、心理適應、社會支持、社會資源轉介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服務等，於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之失蹤兒少協尋工作，起於1992年由民間主動發起。迄至當前，「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則提供全台18歲以下兒少失蹤、離家情形諮商探詢、尋找協助等業務服務，並由兒童福利聯盟發起，亦先後與台灣省政府、內政部兒童局合作；惟成立20多年以來，始終於中央法規缺乏明文之業務辦理依據，業務之法定中央主管機關同樣尚未增訂入法，是為所缺。\n二、前開之業務在法制保障有所不足下，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中心之營運及計畫，目前是衛福部以開設標案，並支出業務委辦費辦理之；四年計預算600萬元，一年約150萬元。然而，此一業務卻受到預算遭統一之刪除、凍結而有經費上之規模連動可能，致使重要之兒少失蹤業務，於法制保障上更顯所需補足之急迫。\n三、是故，本提案特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協尋機構，並提供相關服務等內容；期藉由「公私協力」落實共同行為、共同推動，以達到政府對於治理能力的提升、改善及兒少福利等多贏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本提案特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協尋機構，並提供相關服務等內容；期藉由「公私協力」落實共同行為、共同推動，以達到政府對於治理能力的提升、改善及兒少福利等多贏之目的。","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失蹤協尋機構，並提供資料管理、心理適應、社會支持、社會資源轉介、身分比對、統計分析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服務。\n\n前項服務之建立與推動，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服務辦理之細則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7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