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000"}],"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3: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余天","周春米","鍾佳濱","張廖萬堅","蔡易餘","羅美玲","洪申翰","邱泰源","吳玉琴","陳歐珀","陳明文","王美惠","高嘉瑜","何志偉","蘇治芬","邱志偉"],"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1-01-2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25033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2503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鑒於「警械使用條例」係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之準據，然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而使用警械時，發生使用過當之非議時有所聞，嚴重影響警察人員士氣，為使警械使用原則能夠明確及持續精進，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警械為輔助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工具，授予警察人員依法使用之權力之相關文字爰予修正，對於警械種類及規格授權內政部定之，明訂警察人員使用輔助物品行使強制力之時機，並將該物品視為警械。\n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七○號、第七四七號等解釋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依本條例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相關補償回歸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辦理，而肇因於警察人員「故意」之行為，賠償機關得向其求償。","對照表":[{"law_id":"01171","law_name":"警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n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n\n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說明":"一、警械為輔助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工具，授予警察人員依法使用之權力之相關文字爰予修正。\n\n二、警械種類本應配合各項勤務之特性及需求與時俱進，隨時更新，且規格內容較為細瑣，為免日後頻繁修正，相關之種類及規格授權內政部定之。\n\n三、警察人員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得行使行政上之強制力，授權警察人員依執行職務面臨之情境，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適當物品作為輔助行使強制力之工具，為保障該物品使用時之對象或第三人若因此遭受損害，得依本條例相關規定提出賠償或補償之請求，將該輔助行使強制力之物品視為警械。","修正":"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n\n前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之。\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n一、未攜帶警械。\n二、攜帶之警械未能有效使用。\n三、認以不使用攜帶之警械為適當時。"},{"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1","說明":"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七○號、第七四七號等解釋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依本條例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n\n二、相關賠償應符合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之要求，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擴大人民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賠償範圍，並回歸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辦理。\n\n三、肇因於警察人員「故意」之行為，為賠償機關向所屬警察人員求償之要件。","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得減免其金額。\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以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n前項情形肇因於警察人員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向其求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