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billNo":"1090310070100104"},{"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6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9: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陳亭妃","蘇巧慧","江永昌","林宜瑾","陳素月","周春米","羅美玲","吳玉琴","范雲","黃世杰","沈發惠","吳秉叡","陳秀寳","陳瑩","李昆澤","賴惠員","吳思瑤","許智傑"],"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05-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5038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5038","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1人，鑑於近年建教生勞動事件頻傳，且僑生建教專班人數逐年提升，現行建教專法對建教生之保障已有不足之處，為強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訓練時之權益保障，爰提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為能落實掌握建教生權益保障之情況，爰將兩年一次的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修正為每年調查。\n二、修正第九、十三及二十九條，規範審議會應有具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代表、強化建教專班進行輔導訪視教師之勞動觀念，並將勞工主管機關納入定期考核之代表，且勞工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建教合作機構實施勞動檢查，同時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一次建教合作教育會議。透過事前審議、強化輔導訪視、考核檢查及定期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會議，以保障建教生之權益。\n三、僑生建教專班參與人數逐年成長，至108學年度僑生人數已超過4000人，占整體建教生人數（18030人）超過2成，惟其語言能力不足經常導致適應不良之情形，爰此，新增第十一條第四項，規範辦理僑生建教專班之學校，應提供基礎及職前之語文能力訓練，以確保僑生建教專班之學習品質。","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n\n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n\n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應為每年調查。\n\n二、現今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為二年調查一次，但建教班分為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恐導致部分建教專班無法被調查到，成為調查之漏洞。且每二年調查一次之密度也不足，建教生權益保障不宜有空窗期，爰此修正為每年皆應進行調查。","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n\n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n\n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現行":"第九條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n\n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11","說明":"一、審議會之組成係為審議建教合作計畫書、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建教生輔導計畫、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等攸關建教專班實施之重要事項，然現今審議會之組成並未包含主管機關代表，甚為怪異，爰此，為強化主管機關角色，爰此修正第一項，於審議會中加入主管機關代表。\n\n二、審議會審查之事項包含攸關建教生執業技能訓練及勞動保障契約等事項，為確保建教生之勞動權益，爰於第二項新增規定，審議會組成之專家學者，應包含至少一名具勞動專長之代表。\n\n三、修正第四項，現今產業變遷快速，為確保建教生所學之技能能符合現代及未來之趨勢，並定期檢討建教專班實施情況，爰於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會議，並檢討建教機構之產業類別，以作為建教合作政策實施及調整之依據。","修正":"第九條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n\n前項委員應包含至少一名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會議，並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現行":"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n\n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n\n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n\n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13","說明":"一、僑生建教專班人數逐年成長，至108學年度已超過4000人，占整體建教生人數（18030人）超過2成。\n\n二、然根據調查，僑生於課程安排較有適應不良的問題，其中又以語言能力最有待提升。經查現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作業要點》規定，基礎訓練應有至少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但僑生除了基礎華語能力外，於職場訓練所需之專業華語也有待加強，爰新增第四項，規範學校應提供僑生基礎及職前語文輔導課程，以確保僑生之學習與訓練品質。","修正":"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n\n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n\n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n\n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n\n辦理僑生建教專班之學校，應提供基礎及職前語文輔導課程。"},{"現行":"第十三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n\n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建教生訓練契約等缺失，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n\n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15","說明":"為落實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訪視之效益，爰新增第四項，規範學校指派前往機構輔導訪視之教師，應定期接受有關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以利輔導訪視之過程中，教師能及早察覺建教生所遭遇之問題，並即時給予協助。","修正":"第十三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n\n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建教生訓練契約等缺失，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n\n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n\n第一項學校指派之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現行":"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34","說明":"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之規定，現行建教合作機構考核項目包含「勞工安全與衛生法令及教育訓練之辦理」及「建教生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惟此二項目應屬勞工主管機關管理之項目，爰此於第一項增加勞工主管機關會同參與考核，以落實考核機制。\n\n二、為加強建教生勞動權益保障，爰新增第二項，規範勞工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修正":"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勞工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