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09/11023020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22,2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400"}],"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9: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吳思瑤","陳瑩","羅美玲","江永昌","林宜瑾","賴惠員","吳玉琴","吳秉叡","莊瑞雄","陳亭妃","沈發惠","陳秀寳","范雲","李昆澤","蘇巧慧","周春米","黃世杰","許智傑"],"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5041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25041","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鑑於網路時代來臨，各式電商或網路平台日漸興起，民眾消費習慣轉往虛擬通路之占比亦隨之成長，攸關我國運動發展重要預算來源之運動彩券亦得採虛擬投注，且運彩虛擬會員數、虛擬銷售額在近年有大幅成長的趨勢。然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中對虛擬通路銷售之規範並不明確，在虛擬通路銷售成長之餘，恐損及實體經銷商營業額。近期時值疫情，虛擬投注占比持續成長，更凸顯此一問題之重要性，為能保障經銷商之權益，維持政府照顧弱勢從業人員及退役運動員之政策方向，爰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各電商及網路平台日漸興起，近期又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諸多行業的實體店面營業額慘澹，但電商及網路平台反而逆勢成長，使民眾的消費習慣日漸轉向虛擬通路。而國內運動彩券投注之情況亦然，近五年虛擬通路投注之銷售額自105年未達50億、占整體銷售比例僅15%，到108年銷售額已達115.8億，占整體銷售額達28%，且今年度截至7月為止，虛擬銷售占比更來到31%的新高比例。\n二、回顧運彩虛擬銷售早期，其銷售業績並不理想，運彩辦理第二屆至民國105年時，虛擬投注會員數仍僅6千人，所幸近年在諸多經銷商大力推動之下，會員數、虛擬銷售額逐年增加，帶動運彩整體銷售額成長，進而提升運發基金之抑注，使國內體育運動環境變得更好。但依本條例之規定，虛擬銷售屬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業務，係因先前績效不彰，才開放由經銷商一同辦理，並且創造了運彩虛擬銷售的優異成績單。\n三、檢視其銷管費用支出比例，若為實體銷售，按原定分配給實體經銷商之佣金為6.25%，然而第二屆運彩虛擬銷售盈餘分配方式係為「回饋」機制，按實體經銷商招募虛擬會員人數投注金額之5.25%回饋給該經銷商，若非屬經銷商招募之虛擬會員投注，依據發行機構與經銷商代表協商之結果，將按4.25%之比例依序分配給所有經銷商。\n四、現今虛擬通路之回饋已低於實體銷售之佣金，未來若運彩虛擬銷售額不斷增加，將嚴重影響實體經銷商之營運情形，且目前虛擬投注之運作方式係為發行機構與經銷商代表兩造協調後的結果，第三屆即將到來，若未有條例明定經銷商參與虛擬銷售之條文，仍須與現今一樣以協調的形式參與虛擬運彩銷售，面對此一虛擬銷售提升及回饋方式之不確定性，經銷商無不人心惶惶，擔憂由自己努力推廣的虛擬投注，卻反倒導致自身營業額下滑，影響生計。\n五、運彩經銷商多為弱勢族群或退役運動選手，如因虛擬銷售增加導致實體銷售受壓縮，可能導致經銷商生計困難，為避免與政府照顧弱勢及退役運動選手之政策方背道而馳，爰此修訂本條例第十一條，確保經銷商參與虛擬銷售之規定，以保障經銷商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n\n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n\n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n\n三、交易糾紛之處理。\n\n四、洗錢行為之防制。\n\n五、投注成癮之預防。\n\n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程序事項。\n\n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危害。\n\n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業務，應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近年因運彩經銷商及發行機構積極推廣虛擬投注，使運彩虛擬投注比例持續成長。然而，依本條規定，虛擬銷售為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業務，係因早年虛擬銷售成效不彰，才開放由經銷商一同辦理。而目前虛擬投注之運作方式為發行機構與經銷商代表兩造協商後的結果，非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因此虛擬通路的成長將可能造成實體經銷商營運的不確定性。\n\n三、爰此，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文規範經銷商亦得參與虛擬投注之業務，共同推廣虛擬運彩銷售，促使運彩銷售、運發基金收入能持續成長，並且避免因虛擬投注銷售成長進而影響實體投注之情形，導致未能取得虛擬銷售資格之經銷商權益受損。","修正":"第十一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n\n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n\n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n\n三、交易糾紛之處理。\n\n四、洗錢行為之防制。\n\n五、投注成癮之預防。\n\n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程序事項。\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危害。\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業務，應由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