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1/109430140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1/109430140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1/109430140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1/109430140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周春米等24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01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01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300"}],"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湯蕙禎","范雲","羅美玲","陳秀寳","黃國書","江永昌","張廖萬堅","陳瑩","吳玉琴","蔡易餘","賴惠員","林楚茵","張宏陸","洪申翰","王美惠","鄭運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6"}],"mtime":"2024-01-18T18:39: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0-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046號","laws":["04508"],"提案編號":"1150委25046","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為配合本次所提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為18歲規定之施行，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8","law_name":"民法總則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屬社會制度重大變革，對政府機關事務及民眾權益均有重大影響，爰參酌日本政府推動成年年齡修正之配套措施，預留緩衝期間，以使社會各界均能預為因應，減緩衝擊。\n\n三、針對本次修法施行前已年滿18歲，且於施行後仍未滿20歲者，明定其成年之日，以資明確。\n\n四、為維護人民權利，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本條第一項所定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享有成年之權力或利益，仍得繼續。","增訂":"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n\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