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林宜瑾","何欣純","高嘉瑜","周春米","鍾佳濱","湯蕙禎","陳秀寳","羅美玲","洪申翰","蔡易餘","邱泰源","沈發惠","蘇治芬","羅致政","王美惠","李昆澤","郭國文","吳秉叡","趙天麟","陳素月","許智傑","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莊競程","陳亭妃","林楚茵","余天","陳柏惟"],"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4-1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5027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5027","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鑒於中國共產黨政府以軍事威脅台灣，不放棄武力併吞台灣，為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地域及對象。另一方面利用我國民主自由制度，吸收我國部分團體、人民，宣傳配合其對台統戰工作，以言論自由為表，實則以消滅中華民國民主政體為目的，已逾越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之界線。為凝聚國家認同、強化國民敵我意識，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中國共產黨政府未放棄武力併吞台灣前，於國家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人民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涉有違反國家認同或配合對台統戰之政治目的宣傳行為，如於公共場所懸掛或展示其代表旗幟者應取締之。爰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中國共產黨政府以軍事威脅台灣，不放棄武力併吞台灣，滲透破壞政府運作及社會安定，為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對象。另一方面利用我國民主自由制度，吸收我國部分團體、人民，宣傳配合其對台統戰工作，以言論自由為表，實則以消滅中華民國民主政體為目的，已逾越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之界線。為凝聚國家認同、強化國民敵我意識，於法制上應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n\n二、中國共產黨政府未放棄武力併吞台灣前，於政府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人民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涉有違反國家認同或配合對台統戰之政治目的宣傳行為，爰如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所示。","增訂":"第二條之三　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以下涉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n\n一、違反國家認同。\n\n二、配合其統戰工作。"},{"說明":"一、配合增訂第二條之三，爰增訂罰則如第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n\n二、增訂條文第二項規定係針對具有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涉有違反國家認同或配合對台統戰之政治目的宣傳行為。\n\n三、如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國際會議、活動場所懸掛、展示之旗幟、標誌，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非屬前引條文規範對象，不在本條處罰取締之範圍，自不待言，如修正條文但書所示。","增訂":"第五條之三　違反第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宣傳物品沒入之；行為依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違反第二條之三規定於公共場所升降、懸掛、展示、手持、揮舞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黨、政、軍之代表旗幟、標誌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並應取締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活動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