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18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5-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0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17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100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定宇","趙天麟"],"連署人":["高嘉瑜","周春米","鍾佳濱","林宜瑾","余天","陳秀寳","何欣純","湯蕙禎","李昆澤","蔡易餘","黃世杰","邱泰源","羅美玲","洪申翰","陳素月","郭國文","吳秉叡","羅致政","王美惠","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林俊憲","蘇治芬","莊競程","陳亭妃","林楚茵"],"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3-05-1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028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85委25028","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趙天麟等29人，鑑於我國軍職人員無時無刻盡忠職守、保家衛國，為台灣面對中共武力併吞威脅，迄今仍能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最重要的屏障。國家尤應加強照顧因公殉職官兵的子女，使渠等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另早期軍職人員為國犧牲奉獻寶貴生命之後，其遺族受領撫卹金給與明顯偏低，囿於現行的軍人撫卹制度之規定，無法隨歷年薪資調增同步調整，國家對該等國軍遺族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本席等認為，這些早期受領舊制撫卹之遺族，應比照身心障礙官兵均以最新給與標準發給遺族撫卹金，且對於作戰或因公殉職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時，應加發撫卹金迄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時止，及每位遺族每月均應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使國家照顧軍人遺族之法制能與時俱進。爰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軍職人員無時無刻盡忠職守、保家衛國，使台灣超過半世紀以來，面對中共武力併吞威脅，迄今仍能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提供最重要的屏障。\n二、早期軍職人員為國犧牲奉獻寶貴生命之後，其遺族受領撫卹金給與，囿於現行的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使早期領受死亡撫卹金的遺族，須依軍人亡故時適用各時期的軍人撫卹條例的核發基準，無法隨歷次撫卹金核發基準修正同步調整，使得領受舊制撫卹金的遺族，與現制相比其撫卹權益明顯不足。\n三、據統計，目前領受舊制撫卹金遺族為2,884案，以現行給與標準發給年撫金，每年概需新增預算約為新臺幣3億1,800萬元，現行規定相關條文亦應與時俱進，酌予修正，以落實國家照顧到這些早期國犧牲性命的軍人遺族之德意。\n四、此外，國軍官兵為國犧牲奉獻，不幸因公殉職亡故後，其子女更應獲得適足的照護，除了教育部協助給予學雜費減免外，基本生活所需亦應有所維繫，建議應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九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意旨，每月加發每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1萬2,000元至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時止，以維持其生活照護；經統計，目前領有撫卹令，可獲得照顧的未成年或仍在學子女有228人，每年概需預算約為新臺幣3,283萬元。同時，參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若遺族為一人以上者，獲得的國家照顧卻不足維繫基本生活，爰修正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外，其餘遺族每人每月應有維繫最低生活標準之撫卹金，不足額部分則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五、本次提案將增加的預算概約9億5,000萬元，擬由國防預算項下全數支應，以更能貼進國軍照顧袍澤德意，及降低基金管理機關重新審定作業負擔。","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增訂第四項及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修正文字。\n\n二、為落實對未成年子女遺族之生活照顧，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九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明定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n\n三、鑑於現行死亡撫卹給與基準，係依軍人亡故時適用之各時期軍人撫卹條例辦理，致遺族領受之撫卹金相對低微，不敷日常所需，權益無法維繫，爰修正使早期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得以本條例最新修正之給與基準領取撫卹金。另為確保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領卹遺族之生活基本需求，增列修正明定除第四項以外之其餘領卹遺族，每人每月平均受領撫卹金，有低於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情形，其差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修正":"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加發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n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依本條例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之其餘領卹遺族依第一項計算所領年撫金平均後，每人每月金額低於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近年度臺灣省平均每月最低生活費者，其差額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給，並依第四條領受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19-05-03-修正:21","說明":"經統計，本席等提案預算需求約為9億餘元（含國防部預算9億餘元、退撫基金21萬餘元），考量國軍照顧袍澤德意，及降低基金管理機關重新審定作業負擔，所增加之撫卹金，全數由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修正":"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增加之撫卹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40","說明":"考量本次修正將增加每年經費支出，相關預算編列期程應由行政院通盤考量，故於本條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並配合相關體例整併為一項。","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1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