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會期":"10-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25","2020-09-29"],"會議代碼":"院會-10-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9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0: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陳玉珍","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謝衣鳯","李貴敏","李德維","吳怡玎","陳以信","呂玉玲","廖婉汝","魯明哲","陳雪生","洪孟楷","林文瑞","徐志榮","游毓蘭","林德福","孔文吉","林思銘","吳斯懷","溫玉霞","蔣萬安"],"first_time":"2020-09-25","last_time":"2021-10-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505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5053","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鑒於民眾之舉發導致員警負荷過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此外，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違規檢舉案件，例如前輪壓線停車，宜先予勸導促使改善，也避免檢舉人有惡意檢舉心態，惟實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條例應增列第二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對於民眾輕微案件先予勸導促使改善。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有規定關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計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分別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十四條，針對牌照污穢、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機車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及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等情形，共16款之輕微違規條文，以及汽車前懸越線、在多車道右轉彎未先駛入外側車道、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未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道交條例規定、未繳納公路或橋樑費者（第十二條之一）以及年滿75歲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逾期仍駕車者等類型，得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施以勸導。爰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違規檢舉案件惟實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機關定之，增列第二項。\n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逐年攀升，109年上半年檢舉273萬多件；警方統計實際舉發有180萬件，檢舉案超過半數是對交通安全影響不是很大的違規停車，多數民眾已出現檢舉浮濫、耗費警力狀況，擬修法規範警方民眾檢舉案應「先勸導再舉發」。\n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n四、有關交通違規之舉發方式，關於「民眾舉發」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以及提供檢舉之資料不明確或不完整造成疑義，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轉警察機關舉發，而衍生事後申訴之更大疑義，亦不符檢舉正當程序，此部分亟待修法以釐清疑義，避免肆意檢舉之情形發生。\n五、此外，逕行舉發案件最大的問題並不是在案件量，而是檢舉案件中太多針對性、惡意報復性且對交通危害低的檢舉，加上檢舉人單憑自己認定違規事實，完全不尊重警察審認結果，對於認定不予舉發案件，例如，提供舉證之資料不明確不足以認定違規事實，或對於同一案件重復連續檢舉，甚至以違法方式跟拍他人行車蹤跡，僅提供片段畫面等，一再陳情造成執法單位回復案件日益增加，難以負荷。","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05-30-修正:9","說明":"一、為降低基層員警對於檢舉事證不明確，而認定不予舉發案件，避免檢舉人一再陳情，造成執法單位回復案件日益增加，爰增列第二項此類案件得不回復檢舉人處理情形。\n\n二、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有規定關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計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分別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十四條，針對牌照污穢、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機車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及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等情形，共16款之輕微違規條文，以及汽車前懸越線、在多車道右轉彎未先駛入外側車道、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未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道交條例規定、未繳納公路或橋樑費者（第十二條之一）以及年滿75歲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逾期仍駕車者等類型，得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施以勸導。爰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違規檢舉案件惟實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機關定之，增列第二項。","修正":"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n\n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