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議案名稱":"「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李德維","林德福","孔文吉","吳斯懷","林為洲","廖婉汝","陳雪生","蔣萬安","楊瓊瓔","曾銘宗","賴士葆","溫玉霞","洪孟楷","游毓蘭","萬美玲","呂玉玲","鄭麗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3: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5060號","laws":["05164"],"提案編號":"1783委25060","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鑒於客家基本法自民國99年公布以來已逾十年，雖能制度性保障客家語言、文化等，然相關規定多為宣示性規定，顯得政府對於保障客家語言、文化之工作為德不卒。例如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僅宣示性規定政府應積極鼓勵地方政府成立客家文化區域組織，為釐清政府的補助責任，爰明定行政院應負起經費補助之責；又為加強發揚客家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活動，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之；再者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交通運輸、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並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基此，爰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客家委員會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公告發布70個鄉（鎮、市、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用以加強區內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與發揚。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之精神，行政院不僅應以鼓勵為手段，更應擴大誘因，使各地方政府願意積極合作成立區域文化組織，故為釐清政府之補助責任，爰特以明定行政院應負起經費補助之責。\n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然自107年修正公布以來，迄今客家委員會仍未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又為加強發揚客家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活動，爰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之。\n三、新增第十八條之一，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交通運輸、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並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以利發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各項基礎建設，並達成客家文化之永續傳承及發展。","對照表":[{"law_id":"05164","law_name":"客家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n\n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8","說明":"一、為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如自願進行區域合作，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政府應予以經費補助，以達積極鼓勵之效。\n\n二、惟鑑於本條文系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處理跨域之客家事務，為釐清政府之補助責任，爰特以明定行政院應負起經費補助之責。","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若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行政院應予以經費補助。\n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7-12-29-全文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改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以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讓客家語言、文化得以傳承發揚。\n\n二、新增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各項有關客家文化等相關活動。","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n\n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各項發揚客家文化之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活動，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加強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各項公共建設、推動各項交通運輸、電信、水利、觀光等，爰要求政府應寬列預算定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為之；並視需要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以利推動上述各項工作。","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交通運輸、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n\n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