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6/1094502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溫玉霞等21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2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700"}],"提案人":["謝衣鳯","楊瓊瓔"],"連署人":["廖婉汝","洪孟楷","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李德維","萬美玲","呂玉玲","林思銘","林德福","陳雪生","魯明哲","林文瑞","徐志榮","翁重鈞","陳玉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1"}],"mtime":"2024-01-18T18:3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506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506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8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因此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須年滿20歲也應一併修正降為18歲。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n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29","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修正":"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n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