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賴士葆","徐志榮","鄭正鈐","江啟臣","洪孟楷","吳斯懷","魯明哲","陳玉珍","游毓蘭","費鴻泰","吳怡玎","廖婉汝","鄭麗文","曾銘宗","林思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3: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6066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606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對於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並不確定是否一體適用，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食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禁止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使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以保障兒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n\n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n\n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n\n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n\n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n\n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n\n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n\n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88","說明":"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並不確定是否一體適用，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食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確禁止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使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以保障兒少健康。","修正":"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n\n二、供給不衛生，或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餐飲。\n\n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n\n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n\n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n\n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n\n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n\n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n\n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