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陳亭妃","蔡易餘"],"連署人":["蔡壁如","羅致政","高嘉瑜","黃世杰","林俊憲","張其祿","馬文君","陳雪生","賴香伶","湯蕙禎","陳歐珀","吳玉琴","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3: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5070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5070","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陳亭妃、蔡易餘等16人，有鑑於六都改制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於原縣立托兒所之教保員留用於公幼後，這些臨時人員所擔負之工作與責任，跟其他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人員相同，卻因各地方政府財政問題，而長期處於低薪狀態。造成六都改制之後，契約進用人員與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各項權益均有所不同，且差距過大；爰此，特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待遇」比照契約進用人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0年高雄縣市合併幼托整合後，原高縣鄉立托兒所改制為高市公立幼兒園，迄今共有原縣立托兒所之54名教保員，留用於公幼，這些臨時人員所擔負的工作與責任，跟其他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相同，也與政府要推動之準公共化幼兒園工作人員相同，但這些臨時人員卻長期處於低薪狀態。\n二、以107年薪資為例，高雄市公立幼兒園一般幼教師月薪4萬至7萬，而留用教保員臨時人員薪資是2萬3,000至2萬3,699元，接近基本工資2萬3,100元，遠遠落後，形成一市兩制（六都均有此問題），也遠低於準公共化幼兒園的薪資水準。\n三、原條文造成，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即公幼臨時教保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各地方政府均不願主動調高薪資，造成留用之幼保人員均領最低薪資，是六都改制之後，契約進用人員與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各項權益均有所不同，且差距過大，為此，提案就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待遇」比照契約進用人員。","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25","說明":"原條文造成，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即公幼臨時教保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造成六都改制之後，契約進用人員與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各項權益均有所不同，且差距過大，為此，提案就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待遇比照契約進用人員。","修正":"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但待遇比照於前項契約進用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