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溫玉霞","鄭正鈐","李德維","曾銘宗","陳玉珍","陳雪生","廖婉汝","林文瑞","吳怡玎","萬美玲","洪孟楷","謝衣鳯","吳斯懷","林德福","林思銘","賴士葆","林奕華","楊瓊瓔","鄭麗文","孔文吉","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0101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mtime":"2024-01-18T18:34: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1-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07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079","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有鑑於刑法第十九條之但書「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要件不夠明確，以致法官適用法律出現較大落差，如近期犯罪行為人因自行服用酒精或毒品後犯罪竟得以免刑或減刑，不符合社會法律情感而引起民眾譁然。為落實立法之目的，特增列相關樣態，以明確未來法律及審判適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9年桃園市梁姓男子弒母砍頭案，因吸毒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引發社會大眾訝異譁然與媒體大篇幅負評。相似案件如105年底台北市李姓男子酒後殺妻一案，亦存在不同審級法院對於行為人自行服用酒精造成辨識能力降低，均有不同見解，其量刑從8年至14年，差異巨大。此類案件導致民眾對於吸毒或飲酒後殺人成為減刑事由感到震驚。\n二、根據99年至103年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顯示，在8萬7,694位毒品犯中，另涉財產或暴力犯罪者有2萬3,646人，占比達27.0%；另依據韋若蘭（2003）針對成年吸毒者之再犯意向研究，發現其中有傷害殺人、恐嚇、搶奪、強盜等暴力犯罪前科者高達59%；再根據法務部統計，106年全年我國查緝吸毒人口高達7萬7,417人，近10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完成比率分別僅有12.5%及18.2%，然而近5年毒品罪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比率卻高達36.6%。以上相關數據說明我國毒品問題相當嚴重，且有治療率低及再犯率高的現象。\n三、根據美國酒癮協會指出，酒癮患者容易發生虐待配偶和兒童、交通死亡、謀殺、強暴、暴力、自殺等問題，衍生各種暴力行為。依世界衛生組織統計，105年全球有超過300萬人死於酒害，其中28.7%死於酒駕事故及暴力傷害。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2年國人曾喝酒比例達到57.8%，一個月內暴飲（WHO暴飲之定義為1次飲酒量大於或等於6標準杯）比例更達到19.2%；107年全國家暴通報事件統計，施虐者有酗酒情形為15,939人，占家暴通報事件約15.21%。顯示我國吸毒與飲酒情形都相當普遍，如不能將吸毒或喝酒者犯罪之法律效果予以明確規定，未來將引發更多法官適用法律爭議以及社會輿論反彈。\n四、查德國就「自醉行為」訂立「德國刑法第323條a」規定，針對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飲酒或使用藥品，致自己於麻醉狀態而為不法行為進行處罰。前者係對抽象危險行為進行處罰，類似我國處罰酒醉駕車的「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n五、根據現行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觸犯刑事犯罪之行為人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予以免責或減刑；但如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故於第三項予以明定，不適用不罰或減刑之規定。然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概念，於不同法官適用及裁判產生歧異，爰為落實立法之目的，特參考德國立法例，增列相關樣態，以明確未來法律及審判之適用，以杜絕相關爭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2","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n\n二、當事人因自行服用酒精、非法藥物或毒品等，屬可預期使其行為辨識能力降低或喪失者，且酒精、藥物或毒品使用易因個人控制力降低而產生相關暴力、糾紛或衝突亦屬可預期之事，概念屬可受相關研究支持之抽象危險，概念屬自醉行為者，與原因自由行為不全然相當，爰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明定相關行為不應受第一項、第二項之豁免。\n\n三、惟部分藥物、麻醉藥品等之使用，屬醫療行為，故於醫囑合法使用範圍內，應予以排除。\n\n四、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相關規定，對藥酒癮者觸法亦無免除其責任規定，僅對酒癮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或毒癮者施以禁戒。顯見過去立法者對毒癮或酒癮者應無免除罪責設計。","修正":"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下述情形之一，或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n\n一、自行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n二、自行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未遵照醫師、藥師指示使用藥物、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作用之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