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4: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曾銘宗","洪孟楷","林德福","溫玉霞","陳玉珍","廖婉汝","林文瑞","謝衣鳯","賴士葆","鄭正鈐","陳雪生","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吳斯懷","林思銘"],"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1-2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08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080","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鑒於無照駕駛肇事之死傷人數，已超過酒駕肇事死傷人數，其駕車上路危險程度遠高過於一般駕駛者，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具備抽象危險之意涵，應比照酒後駕車給予相同規範，另為避免他人慫恿幫助，致使無照、酒駕及毒駕之情事發生，爰應加以限制，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無照駕駛造成社會成本的重大損失，如109年8月2日發生樹林員警楊庭豪致死案，楊員於騎乘警用機車趕赴任務鳴笛通過路口時，遭17歲無照駕駛機車的青年撞擊致死；又如109年5月4日蔡姓男子因懸掛註銷車牌且無照駕駛，於遇警察攔查時因害怕受罰，而以時速200公里狂飆逃逸，後經多輛警車圍捕，幸未造成傷亡；另如108年12月29日也發生19少葉姓男子無照駕駛且因不熟悉車輛操作而撞店家，之後並掉入水溝，造成公共危險。此等因無照駕駛造成的重大案件屢見不鮮，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甚鉅。\n二、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7年與108年A1類交通事故（係指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與A2類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當中，無照駕駛共發生37,494件，造成375人死亡及55,107人受傷；酒駕肇事發生8,864件，造成249人死亡及10,586人受傷。顯示無照駕駛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遠遠超過酒駕肇事，其中尤以未熟悉交通規則、未具備危險感知能力、未熟悉應變技術與路況之未成年人無照駕駛者最為嚴重；或雖為成年人卻因駕駛習慣不佳導致車禍事故或因酒駕等重大交通違規被吊銷執照者，為躲避臨檢而發生衝撞員警或肇事逃逸等情形，導致道路安全危機。可見無照駕駛已是重大公安問題，應儘速透過修法加以約束管理。\n三、另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網統計，108年總體青少年（13-17歲）死亡交通事件為62件，其中無照機車致死就高達43件。根據研究，我國15-24歲之交通事故死亡車禍相較日本、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等國高出甚多。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台灣機車密度為全球最高，而機車因包覆性與平衡穩定性不足，其危險程度相對較高，以107年為例，該年騎乘機車造成A1事故之死亡人數共881人，占整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493人）之六成。參酌青少年無照駕駛肇事向以機車為主，爰修法限制無照駕駛確有其必要性。\n四、針對採取連坐法規範無照駕駛之手段，除可見於我國近期對酒駕修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外，亦可見於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十七條二之二、第一百十七條三之二」相關規定，其對於提供無照駕駛車輛、下令無照駕駛以及同乘者，訂立相關徒刑與罰金規範。因此採取連坐罰以遏止無照駕駛的作法，是有其參考依據與實施價值的修法方向。","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中國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國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增訂第四項與第五項。\n\n二、未成年人酒駕與毒駕的多受同儕或他人慫恿所致。如果教唆、幫助少年使其觸犯本條罪者，加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杜絕少年因受旁人壓力而觸犯本條之罪。\n\n三、對借用動力交通工具者賦予連帶責任。惟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善盡查證義務者，免除其責任。","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幫助、教唆十八歲以下之人觸犯本條之罪，而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借用動力交通工具予觸犯本條之罪之人，而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之狀態者，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規範無照駕駛傷害之罪。\n\n二、鑒於無照駕駛於道路安全危害程度與酒醉駕車相當，且無照駕駛於社會具有相當危害並受社會大眾廣泛認知，故應比照當前酒駕毒駕傷人或致人於死之處理。\n\n三、為了杜絕慣性無照駕駛，故對重複觸犯本條之罪者，其刑責應加重處罰。\n\n四、對借用動力交通工具者賦予連帶責任。惟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善盡查證義務者，免除其責任。","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n\n二、領有非該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執照。\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借用動力交通工具予觸犯本條之罪之人，而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之駕駛資格者，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