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4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李貴敏","鄭正鈐","林奕華","洪孟楷","謝衣鳯","林文瑞","吳怡玎","魯明哲","溫玉霞","吳斯懷","陳雪生","翁重鈞","賴士葆","徐志榮","楊瓊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4: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5085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508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鑑於部分不肖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工屢有侵害、性騷擾事件，而外籍勞工卻苦無求助管道，導致個案事態愈形嚴重，而每每發生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為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與工作環境安全，減少類似事件發生及強化處理機制。爰針對性騷擾、性侵害等重大侵害勞工權益事項，於就業服務法明定仲介通報與協助義務，並對惡性重大之仲介提高處罰，及對外籍勞工重大侵害之雇主限制其雇用外籍勞工之權利。爰提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截至108年底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已達718,058人，其中產業外籍勞工456,601人，社福外籍勞工261,457人，為我國各類產業貢獻極大之社會效益。使我國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化所產生的勞力嚴重短缺問題，獲得補充紓解，並扮演不可或缺之勞動角色。\n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擔任長期照護工作性質特殊，私人生活無法與雇主切割，使某些不肖雇主藉不平等之勞雇關係，對其施以不當對待，乃至性騷擾、性侵害等重大侵害。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自101年至107年2月通報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共計633人，其中7成以上屬家庭看護工。然而受限於特殊處境、語言障礙及更換就業困難，或因積欠大量仲介費用、仲介或相關機關消極處理等因素，往往求助無門。\n三、針對部分雇主惡性重大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而外籍勞工卻求助無門的情形，除已嚴重損害我國人權形象，並產生國際負面形象。如106年自由時報載「性侵外勞丟臉到印尼惡雇主賠50萬元改判8年」、107年蘋果日報系列報導【囚島移工】，「血淚控訴！蘋果調查　3國移工慟遭性侵」、「每4天1名移工遭性侵亞洲人權燈塔蒙塵」等，對於我國人權立國之形象更是產生重大打擊，因此如何有效改善相關規範有其必要。\n四、為避免性侵害與性騷擾等相關重大人權事件再度發生，針對外籍勞工在台所面對的性暴力威脅應加強提供相關防制及保護措施，對於不適合之雇主應限制其雇用外籍勞工之權利，並加強仲介通報及提供相關必要協助之義務，並對嚴重違反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之仲介施以加重處分。","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n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n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n\n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n\n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n\n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n\n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n\n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n\n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n\n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n\n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n\n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n\n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n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n\n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45","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n\n二、仲介人員不得對求職者傷害、性騷擾。\n\n三、增列仲介知悉受聘僱外國人受傷害、性騷擾時具有通報義務。","修正":"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n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n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n\n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n\n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n\n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n\n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n\n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n\n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n\n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n\n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n\n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n\n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傷害、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n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傷害、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n\n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外國人於我國就業之權益，故經主管機關知悉於我國工作之外國勞工面對雇主不適當對待，強迫從事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相關內容，或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或傷害等侵害時，應給予必要之協助。\n\n三、為促使相關保護服務可即時協助，爰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委託方式，委託仲介業者協助之。","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知悉受聘僱外國人遭受雇主、被看護者、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供必要協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協助之。\n\n一、違反勞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恣意扣薪、或扣留財物。\n\n二、強迫勞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三、對勞工為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傷害、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n前項必要協助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1","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十六款、依序變動第十七款款次。\n\n二、雇主不應對受聘僱外國人性騷擾、性侵害等違法行為。如有，主管機關應限制雇主雇用外國人勞工之權利。並不受事件發生時間之限制。","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傷害、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十七、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不受發生時間之限制，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應中止引進。\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n\n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n\n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76","說明":"第四十條第十九款之通報義務應強制實施通報，不應拒絕或隱匿，以免外國勞工之權益受重大損害。","修正":"第六十九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九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n\n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n\n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現行":"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78","說明":"一、為確保仲介落實本法所規範相關責任與義務，對違法情節重大者提高其處罰，從五年提升至十年。\n\n二、為避免受廢止設立許可之相關人，透過借牌或以掛牌等形式規避處罰執業，且考量其違法情節重大，爰參考「護理人員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共衛生師法」、「心理師法」與「心理師法」等職業證照規範辦法，均對違反該職業規範情節重大者，予以專業資格剝奪處分，故參考相關處罰實施之。","修正":"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十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撤銷或廢止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資格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