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5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5"},{"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0700"}],"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6: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林俊憲","何志偉","莊瑞雄","林宜瑾"],"連署人":["趙天麟","黃國書","張廖萬堅","周春米","吳玉琴","鍾佳濱","范雲","洪申翰","賴品妤","湯蕙禎","余天","李昆澤"],"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25099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25099","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俊憲、何志偉、莊瑞雄、林宜瑾等17人，鑒於我國民法擬將成年規定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遂配合修正國籍法第三條文字，將涉及成年與否之規定回歸民法認定。爰擬修正「國籍法」第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二十歲調降至十八歲，遂將本條所規定申請歸化之資格認定併予修正，將二十歲之標準調整為成年之文字，回歸民法判定，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3","說明":"一、本條文修正。\n\n二、我國擬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及順應國際潮流。\n\n三、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遂將本條所規定申請歸化之資格由「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之文字，以與民法調降年齡之修正相符，維持我國法律體制之一致性。","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已成年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