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申翰","何志偉","林宜瑾"],"連署人":["張廖萬堅","何欣純","莊競程","賴惠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蘇巧慧","趙天麟","鍾佳濱","湯蕙禎","余天","黃世杰","劉世芳","陳秀寳","羅致政","吳玉琴","李昆澤","羅美玲","管碧玲","邱泰源","吳秉叡","周春米","吳思瑤","王美惠","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19: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105號","提案編號":"1607委25105","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何志偉、林宜瑾等29人，鑒於民主深化與公民教育普及，青年自主意識提升，我國也於《公民投票法》將行使投票權定於十八歲。為落實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實踐世代正義、還權青年，應賦予十八歲以上之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利，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而，我國人民於滿18歲負有中華民國《刑法》上完全責任能力，亦得考駕照、擔任公務人員，《公民投票法》也將行使投票權定於18歲，為避免我國人民於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權責不符，應下修我國公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至18歲。\n二、依照《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有服兵役義務。查美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服兵役年齡降至18歲，當時美國之投票年齡為21歲，因而社會出現「能夠打仗，能夠投票」（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呼聲。於1970年越戰期間，美國亦將投票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使美國公民須負服兵役的義務與可行使投票權之權利，得以權責相符。\n三、2016年日本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法，將選舉權行使年齡自20歲下修至18歲，2019年馬來西亞將選舉權21歲下修至18歲，而2020年南韓亦將選舉權從19歲下修至18歲，全世界的完全民主國家中，現僅只有台灣將選舉權年齡定於20歲。\n四、除英國、奧地利、加拿大、德國、法國、澳洲、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而歐美各國過往也多有青年投入公職人員選舉：2015年英國選出百年以來最年輕的國會議員Mhairi Black，於20歲時當選英國國會議員，且是英國於2006年《選舉行政法令》通過將參選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後，第一位當選年齡低於原法定年齡之當選人。除此之外，2002年美國賓州Mercer市亦選出市長Christopher Portman，當時當選年齡為19歲，且香港目前也將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年齡定於21歲，各國被選舉權年齡多數遠低於我國現行被選舉年齡限制。\n五、為使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及避免我國年紀較輕之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紊亂、權責不符，應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皆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賦權、還權青年的意旨。","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而，我國人民於滿18歲負有中華民國《刑法》上完全責任能力，亦得考駕照、擔任公務人員，《公民投票法》也將行使投票權定於18歲，為避免我國人民於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權責不符，應下修我國公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至18歲。\n\n三、依照《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有服兵役義務。查美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服兵役年齡降至18歲，當時美國之投票年齡為21歲，因而社會出現「能夠打仗，能夠投票」（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呼聲。於1970年越戰期間，美國亦將投票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使美國公民須負服兵役的義務與可行使投票權之權利，得以權責相符。\n\n四、2016年日本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法，將選舉權行使年齡自20歲下修至18歲，2019年馬來西亞將選舉權21歲下修至18歲，而2020年南韓亦將選舉權從19歲下修至18歲，全世界的完全民主國家中，現僅只有台灣將選舉權年齡定於20歲。\n\n五、除英國、奧地利、加拿大、德國、法國、澳洲、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而歐美各國過往也多有青年投入公職人員選舉：2015年英國選出百年以來最年輕的國會議員Mhairi Black，於20歲時當選英國國會議員，且是英國於2006年《選舉行政法令》通過將參選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後，第一位當選年齡低於原法定年齡之當選人。除此之外，2002年美國賓州Mercer市亦選出市長Christopher Portman，當時當選年齡為19歲，且香港目前也將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年齡定於21歲，各國被選舉權年齡多數遠低於我國現行被選舉年齡限制。\n\n六、為使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及避免我國年紀較輕之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紊亂、權責不符，應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皆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賦權、還權青年的意旨。","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