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鄭正鈐","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鄭麗文","謝衣鳯","廖婉汝","林文瑞","張育美","吳斯懷","李德維","吳怡玎","陳玉珍","林為洲","魯明哲","溫玉霞","游毓蘭","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mtime":"2024-01-18T18:35: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3-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5112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5112","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有鑑於目前全國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5萬，然渠等與保險公司關係究屬承攬或僱傭契約，仍有認定上之歧異。考量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等同保障保戶權益，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7月公布之最新統計，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5萬人，創近10年來新高，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n二、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n三、為保障全國超過35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爰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1-06-14-修正:283","說明":"一、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n\n二、為保障全國超過35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爰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