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鄭正鈐","吳怡玎","李德維","溫玉霞","陳玉珍","魯明哲","林為洲","游毓蘭","李貴敏","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鄭麗文","呂玉玲","謝衣鳯","張育美","馬文君","廖婉汝","吳斯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9-3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092301"}],"mtime":"2024-01-18T18:35: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1-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25115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25115","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政府之行政行為應遵循公開、公正及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及法治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有訂定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然法文並無規範公告周知期間，導致行政機關適用上有依照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台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至少六十日者、有僅公告七日者，不但各行政機關無所適從，法規命令公告期日過短，外界也無法充分表達意見。為敦促行政機關落實預告程序，擴大參與表示意見，使人民有參與法規命令擬定機會。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規命令預告期間至少為六十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一條明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應有法律依據，亦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法定程序，使人民得以參與、並表達意見。\n二、查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係針對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雖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台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知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至少六十日者，然法文未明定預告期間，各行政機關適用上有公告至少六十日者、有僅公告七日者，不但各行政機關無所適從，公告期日過短，外界也無法針對法規命令之制訂充分表達意見，此違反本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n三、為敦促行政機關落實預告程序，擴大參與表示意見，使人民有參與法規命令擬定機會。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明定法規命令預告期間至少為六十日。","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2","說明":"一、為提升政府開放透明程度，促進人民參與，考量草案預告係為使公眾有參與決策之機會，且針對公眾意見行政機關做好雙向溝通，自應訂合理期間使民眾、民間團體能事件瞭解並表達意見。\n\n二、爰參照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修正本法第一項，明訂行政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預告時間為60日，使各界得以事先了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以落實行政行為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受侵害。","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至少六十日，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