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7/109450273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7/109450273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7/109450273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737/109450273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1040703003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35: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蔣萬安","李德維","呂玉玲","張育美"],"連署人":["林為洲","廖婉汝","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陳玉珍","游毓蘭","鄭正鈐","謝衣鳯","馬文君","林文瑞","吳怡玎","溫玉霞","洪孟楷","吳斯懷"],"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5117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5117","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李德維、呂玉玲、張育美等19人，有鑑於兒少網路誘拐失蹤案件頻傳，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統計，近三年未滿18歲失蹤兒少人數，每年平均約有四千餘人。然我國現行「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僅為民間團體發起，欠缺法源依據，導致服務量能亦受到限制；協尋兒少業務涉及警政、社政、教育等單位執掌，需跨部門之合作，現行協尋兒少機制運作常遇阻礙，需法制化俾使協尋工作順利推展。爰提案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之一，增訂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以建立我國失蹤、離家兒少之預防、處遇與後續追蹤輔導相關服務機制，且為兼顧提供兒少服務之近便性，亦課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以強化我國兒少人身安全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兒少網路誘拐失蹤案件頻傳，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統計，近三年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分別為4,346（106年）、3,968（107年）、4,184人（108年），網路誘拐失蹤案件亦不斷增加；且據民間團體《兒少自願重複離家報告》數據顯示，兒少離家後有3成會投靠網友，且這些離家兒少常被利用、剝削，甚至受他人引誘而從事援交、偷竊、詐騙……等違法工作，離家或失蹤之兒少人身安全實令人擔憂。\n二、我國現行「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係由民間團體發起，提供全台18歲以下兒少失蹤、離家狀況諮詢及協尋等服務，惟並無法源依據，因此除服務量能受限制外，亦常遭公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身分比對資料，導致失蹤協尋業務進行不易，且後續之追蹤輔導、生活適應等協助機制，亦因非法定服務業務，難以推展。\n三、爰提案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之一，明文增訂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以建立我國失蹤、離家或遭擅帶離家兒少之預防、處遇與追蹤輔導相關服務機制，且為兼顧服務之近便性，賦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以強化我國兒少人身安全保障。","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七條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警政主管機關係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以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應由警政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立為宜。\n\n三、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失蹤兒童相關法案，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國家失蹤與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Exploited Children），其成立目的為協尋失蹤兒童，其經費由政府撥補每年美金約3,300萬元預算，並與政府各部門如司法部、聯邦調查局等合作，使防治兒童失蹤及剝削工作更有成效。\n\n四、我國現行「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為民間團體發起，提供全台18歲以下兒少失蹤、離家狀況諮詢及協尋等服務，惟並無法源依據，服務量能受限，且常遭公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身分比對資料，失蹤協尋業務進行不易，後續之追蹤輔導等生活適應協助，亦因非法定服務難以推展。\n\n五、爰新增本條，使我國失蹤協尋及相關防治工作有明確法源，由警政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建立失蹤、離家或遭擅帶離家兒少之預防、處遇與追蹤輔導相關服務機制，且為兼顧服務之近便性，賦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以強化我國兒少人身安全保障。","增訂":"第七條之一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由警政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蒐集、比對、利用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n\n二、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誘拐、綁架、剝削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安全教育宣導。\n\n三、失蹤兒童及少年尋獲後之追蹤、訪視及生活適應協助，並視其需要，轉介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四、其他防治兒童及少年失蹤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為蒐集、比對、利用前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二項預防、蒐集、比對、利用、追蹤、訪視、協助、諮詢轉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警政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第三款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之轉介，應對失蹤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就業、心理、法律、醫療與其他必要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