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鄭正鈐","張育美"],"連署人":["林為洲","陳玉珍","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溫玉霞","廖婉汝","林文瑞","孔文吉","洪孟楷","魯明哲","曾銘宗","呂玉玲","陳雪生","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4"}],"mtime":"2024-01-18T18:35: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5119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511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鄭正鈐、張育美等18人，鑑於「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非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婚姻關係課予被保險人之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條款，除違背平等原則，實務運作亦迭生爭議。爰此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規範，以符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分別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非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繳納義務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對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法並未訂有罰則，然對被保險人之配偶，立法卻強制其負連帶繳費義務及罰則。此種因婚姻關係之有無，立法制訂保險費及罰則負擔之差別待遇，形同對於有婚姻者之懲罰，不但違反平等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n二、考量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乃希望國民年金之保險費與利息由有工作之被保險人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以保障照顧家庭無法外出工作之被保險人，立意固然良善，然要求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就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結果，往往造成有資力卻不願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保費由有經濟能力配偶負擔之不合理現象。甚而實務常見被保險人與其配偶已分居多時，配偶仍須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無正當理由拒絕負擔繳納依法將受處罰之不公平情況。\n三、再依照本法規定，得請領老年年金係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本人」（並非配偶），配偶需符合本法第四十條所定遺屬資格方能請領，則本法要求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以及課予未繳納之配偶處罰，亦欠缺法理依據。\n四、綜上，爰提呈「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及違反之罰則規定，以符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及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一、國民年金法對於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並未訂有罰則，然對被保險人之配偶，卻要求負連帶繳費之義務及訂定罰則。此種因婚姻關係之有無，制訂保險費及罰則負擔之差別待遇立法，形同對於婚姻之懲罰，不但違反平等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n\n二、據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之規定，應予刪除，以符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及平等原則。","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因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故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中關於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未依法繳納之罰則規定一併刪除。","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