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6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5: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蔣萬安","鄭正鈐","洪孟楷","魯明哲"],"連署人":["吳斯懷","馬文君","林為洲","林文瑞","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陳玉珍","游毓蘭","謝衣鳯","吳怡玎","溫玉霞","廖婉汝","李貴敏","張育美","鄭麗文","萬美玲"],"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1-10-0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12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120","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鄭正鈐、洪孟楷、魯明哲等21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低、少子化現象越趨嚴重，當前法令及國家政策對於母嬰保障仍有不足，為使婦女提高生育意願、保護孕婦與胎兒健康，並提升配偶參與育嬰之比例，落實性別平等俾健全家庭發展，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4週，「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配偶陪產假為7日、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156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60國提供12至13星期之產假，僅有27個國家之產假日數低於12星期，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n二、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配偶陪產假，惟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n三、再考量妊娠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n四、目前我國現行法制，爸爸或配偶卻沒有所謂陪產檢假，若要參與另一半妊娠婦女產檢，就必須請事假或特休假，不一定有薪，許多家庭在無法兼顧賺錢養家及陪同產檢情形下，往往只能讓妊娠婦女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與煎熬。爰增設「陪產檢假」，鼓勵配偶從妊娠開始就分擔、參與生育責任，也能有助於融入家長角色，對伴侶和孩子都有正面與顯著的影響，而且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完成的《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對於增設配偶「陪產檢假」的態度，調查結果發現勞工高達78.04%表示贊成，14.59%表示沒意見，僅16.37%表示不贊成；工會團體則有高達72.32%表示贊成，8.93%表示沒意見，僅18.75表示不贊成，可見勞工已有高度共識支持爸爸/配偶享有「陪產檢假」。\n五、為保障妊娠婦女權益、打造友善生育環境，讓公、私部門員工均享有同等法令保障，並提升配偶參與育嬰之比例以及促進家庭健全發展。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將原「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配偶陪產假為7日以及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n\n二、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四項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n\n三、又配偶陪產假僅有5日，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考量妊娠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n\n四、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五項將配偶陪產假延長為7日，以保障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n\n五、目前我國現行法制，爸爸或配偶卻沒有所謂陪產檢假，若要參與另一半妊娠婦女產檢，就必須請事假或特休假，不一定有薪，許多家庭在無法兼顧賺錢養家及陪同產檢情形下，往往只能讓妊娠婦女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與煎熬。爰於第四項增設配偶「陪產檢假」，鼓勵配偶從妊娠開始就分擔、參與生育責任，也能有助於融入家長角色，對伴侶和孩子都有正面與顯著的影響，","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假七日。受僱者配偶妊娠期間接受產檢者，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並依照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前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