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其祿等3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邱顯智","高虹安","邱臣遠","陳椒華","蔡壁如","賴香伶","王婉諭","林為洲","洪孟楷","游毓蘭","廖婉汝","李德維","鄭正鈐","曾銘宗","呂玉玲","翁重鈞","李貴敏","鄭麗文","楊瓊瓔","吳斯懷","萬美玲","吳怡玎","陳玉珍","孔文吉","陳雪生","林德福","林思銘","林文瑞","徐志榮","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張育美","蔣萬安","陳柏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19: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131號","提案編號":"1607委25131","案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36人，鑑於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且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卻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以及年滿二十三歲才具被選舉權。揆諸全球各民主政體，多數已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公民選舉權，我國應順應世界潮流，降低青年參政門檻。為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且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及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以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全球多數民主國家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投票權，甚至與日、韓等亞洲自由民主國家相較，我國仍抱守自民國36年行憲以來的二十歲選舉權門檻，嚴重限縮青年參與政治之權利。\n二、時值資通訊技術發達及傳媒普及之今日，青少年蒐集資訊能量大增，參與公共議題討論之頻率上升且年齡降低，顯示我國已邁入成熟之公民社會；加以「公民投票法」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可行使直接民權並決定國家重大決策，舉重以明輕，屬間接民權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較高年齡門檻限制，顯然缺乏正當性論理基礎。依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八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另依「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等，惟同齡國民卻缺乏選舉權及被選選舉權等基本公民權利，為使權利及義務相符，應同步調降放寬該公民權之行使資格為十八歲。\n三、台灣近10年來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衝擊，逐步走向高齡化社會，15到26歲人口將大幅減少，65歲以上人口則將劇增，甚至未來幾年內將通過死亡交叉點，老年人口超過年輕族群。這種人口結構的不均衡，再加上設置過高的參政年齡門檻，等同於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外，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忽略青年發展政策，因此擴大公民資格，改善高齡化的公民結構，促進政治體制和社會政策年輕化，才能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n四、綜上所述，為順應時代需求，修正降低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門檻實屬必要，除建立權責相符之法律體系，更能擴大民主參與機制並衡平世代對立。惟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與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是宜將憲法中就國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刪除，而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國家最重要事項，不應頻繁修正，故我國憲法修正條件嚴格。然選舉、被選舉年齡應隨社會發展與民眾意志與時俱進調整，故年齡資格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