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6: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5-0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5132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513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幼兒園虐童、性騷擾、對幼兒不當對待等事件頻傳，106年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解決狼師問題，107年5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有關狼師、幼兒園體罰等事宜。惟現行幼照法僅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教保服務人員之行為規範卻未納入修法，無疑讓幼兒暴露在不當對待風險當中。為避免幼兒園教師對幼兒不當體罰或對待，卻無法可管，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並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對兒童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今（109）年5月出現兩起虐童事件，首先是台中某幼兒園，出現女教師訓斥男童後，抓孩子的頭髮拖行，接著還出手狠巴男童頭部，長達44秒的監視器畫面曝光後，立即引起網友撻伐。再者，爆料公社上有放影片，身著背心並印有「XX特教」老師，無視女孩哭泣狀態，老師拿起長棍，棒打小女孩的影片，這些都令人感到相當痛心。為保障幼兒身心安全，政府有必要擴大對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認定，以避免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留在教育現場，危害幼兒身心發展，或對幼兒進行不當體罰。\n二、幼兒園虐童、性騷擾、對幼兒不當對待等事件頻傳，106年5月修正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解決狼師問題，107年5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狼師、幼兒園體罰之處罰等事宜。惟現行幼照法僅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行為，對於教保服務人員卻未納入修法配套，為避免幼兒園教師對幼兒不當體罰或對待，卻無法可管，修法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對兒童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之處罰，以保障幼兒安全。\n三、爰提案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教保服人員消極資格、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對兒童體罰、不當管教之處罰，以保障兒童權益。","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n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作之制定公布，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須先查詢、知悉虐兒情形之通報、得使用資料庫、免職等情形事宜，配合體例一致性，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n四、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四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五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已進用或僱用者，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n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n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任何人對幼兒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第五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教保服務人員有除第三項之情形者，其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且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n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人員涉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予補發。"},{"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增訂本條。\n\n三、教保服務人員常以教導幼兒學習，或自主管理為由，無視幼兒現階段情緒反應或需求，進行管教，常發生不當管教或體罰之情形，有規範其違規行為之必要。","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增訂本條。\n\n三、有鑑於教保服務人員一旦發生疑似虐童個案時，通常會以辭職來逃避其處罰，或者以規避心態，在換一個工作場所後，繼續對幼兒進行虐待行為。若未設有違規者公布其行為人姓名及幼兒園名稱之規範，其處罰往往緩不濟急，幼兒園園方也常以息事寧人方式處理，無法改善其違規情形。","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