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7"}],"mtime":"2024-01-18T18:36: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6號委員提案第25134號","laws":["01144"],"提案編號":"1566委2513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地方自治團體受僱人之集體勞動條件應由渠等自行合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於協商時自應就其財務情形妥為思量，法律僅需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事權統一。為減少國家介入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並促使地方自治團體間得就僱用條件良性競爭，爰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4","law_name":"團體協約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n\n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n\n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n\n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n\n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law_content_id":"01144:01144:2007-12-14-全文修正:12","說明":"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有地方自治權限之公法人，與國家均為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從而地方制度法之地方自治團體所僱用之工友、技工、駕駛其勞動契約係存於地方自治團體與勞工之間，與中央各級機關、學校指揮之勞工係存由國家僱用不同。故地方自治團體受僱人之勞動條件，於治理上僅有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事權統一之需要，國家之受僱人無關。爰將本條修正如左，減少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與其受僱人議定集體勞動條件時之干預。","修正":"第十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n\n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n\n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n\n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n\n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除受地方自治團體僱用外，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