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04號委員提案第25139號","laws":["04313"],"提案編號":"1004委2513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為國家卸任總統、副總統雖已離任，但以私人身分參與政治或社會活動，仍具有一定程度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及對公共政策之擬定具有一定影響力，故其應對國家忠誠以作為國民表率。且原總統、副總統職權掌有國家安全之機密，其國家認同應持續接受國民檢驗，故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之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應予以停止，並允以追討已受領之各款禮遇。爰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13","law_nam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移居國外定居。\n\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law_content_id":"04313:04313:2010-08-19-修正: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避免卸任總統或副總統在領取國家高額之禮遇，享受仍具有一定程度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及政策影響力的同時，對外公開發表有損國家主權及尊嚴等言論與行為，打擊國人信心，對國家傷害甚鉅，影響國家形象，故增訂第一項第五款，適時停止其卸任總統或副總統之禮遇。","修正":"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移居國外定居。\n\n五、發表有損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之言論與行為。\n\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