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林奕華","楊瓊瓔"],"連署人":["賴士葆","羅明才","吳斯懷","李德維","呂玉玲","廖婉汝","鄭麗文","游毓蘭","洪孟楷","鄭正鈐","溫玉霞","曾銘宗","李貴敏","萬美玲","張育美","吳怡玎","魯明哲","翁重鈞","林德福","陳玉珍","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蔣萬安","陳以信","林為洲","林思銘","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19: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143號","提案編號":"1607委2514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林奕華、楊瓊瓔等31人，鑑於中華民國為憲法明定之國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復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修正須經法定程序，故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我國總統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為明確國家元首宣誓效忠對象，避免混淆國家認同，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將原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誓詞中之「國家」明定為「中華民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總統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為明確國家元首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避免混淆國家認同，爰修正總統誓詞，並明訂未依誓詞宣誓之效果，原憲法第四十八條停止適用。","增訂":"第二條之一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n\n「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效忠並保衛中華民國，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謹誓」\n\n未依前項誓詞宣誓者，視同未就職。\n\n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