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名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李德維","洪孟楷","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溫玉霞","吳怡玎","魯明哲","鄭正鈐","楊瓊瓔","蔣萬安","廖婉汝","孔文吉","陳雪生","陳玉珍","游毓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mtime":"2024-01-18T18:35: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0-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810號委員提案第25144號","laws":["03112"],"提案編號":"810委25144","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鑑於動物用禁藥之開放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息息相關，攸關國人生命健康，故主管機關發布相關法規命令之公告，自應公開透明，並透過聽證程序使外界能充分了解，民眾得以表達意見，同時對政策制定產生實質影響。查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為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動物用禁藥之法源依據，惟未訂有聽證規定，為避免行政流於恣意，損害人民基本權益，爰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動物用禁藥之變更公告須踐行聽證程序，以落實民眾實質參與，提升政府決策品質，共同維護國人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係為增進動物用藥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而制定，然有關動物用禁藥品之變更與民眾食品安全衛生息息相關，攸關民眾健康，行政機關自應採更審慎嚴謹之程序，以保障民眾權益，確保民眾健康。\n二、查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動物用禁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其動物用禁藥變更由主管機關自行公告後即生效施行，復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故其公告施行前是否舉行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然動物用禁藥公告變更，若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者，將對民眾健康產生重大影響，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決定，應踐行聽證程序，使民眾意見得以表達，並對行政行為產生實質之影響。\n三、為確保民眾健康，維護人民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增訂變更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動物用禁藥公告，必須踐行聽證程序之規定，使外界能充分了解，賦予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決策之權利，以促進資訊公開透明，落實公眾實質參與，避免行政流於恣意，提升政策制定品質，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對照表":[{"law_id":"03112","law_nam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n\n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第三條第一款以外動物用藥品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合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者，不在此限。\n\n前項第二款之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112:03112:2016-10-21-修正:7","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鑒於動物用禁藥公告之變更與否，攸關民眾健康，政府應讓資訊公開透明，使外界充分了解，並讓相關人得以表達意見，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受侵害，避免行政機關專斷。爰提案增訂第三項，明定動物用禁藥公告之變更，若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變更公告前，依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聽證程序辦理聽證。","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n\n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第三條第一款以外動物用藥品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合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者，不在此限。\n\n前項第二款之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n\n變更第一項第一款之禁止公告，如涉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舉行聽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