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928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3/LCEWA01_100203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鄭正鈐","李德維","洪孟楷","吳斯懷","魯明哲","孔文吉","林德福","溫玉霞","吳怡玎","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蔣萬安","廖婉汝","陳雪生","陳玉珍","游毓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會期":"10-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06","2020-10-13"],"會議代碼":"院會-10-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9-3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092301"}],"mtime":"2024-01-18T18:35: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06","last_time":"2021-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25147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2514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鑒於依法行政乃重要法治國原則，行政機關各項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依據始得為之，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特制定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政府各項行政行為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與限制，故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明定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俾利人民於政府制定相關法規命令時，使民眾得以表達意見，落實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惟雖訂有預告程序但未明訂預告期間。行政院曾於105年9月5日函請所屬各機關法規命令公告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各機關仍未落實辦理。另為促進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法訂有聽證程序，惟是否舉行聽證，除法有明定必須舉行聽證者外，其餘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恐易淪為行政恣意，故對於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對人民權益或產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者，應強制舉行聽證。為促使行政機關落實預告程序，擴大民眾參與，避免行政獨斷專擅，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規命令預告期間為六十日；要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對民眾權益或產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者，應舉行聽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法行政為法治國重要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條明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明定行政機關為各項行政行為除均須有法律依據，亦須踐行公正、公開與民主之法定程序，使人民得以參與，避免行政專斷。\n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有法規預告程序，惟未明定預告期間，各機關各行其是，產生一國多制之情形，行政院曾於105年9月5日函文各機關，要求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除有情況特殊或急迫情形者外，至少應公告周知60日，但各機關仍有未依行政院指示辦理之情形，甚有僅公告7日之情形，使外界難以知悉法規命令修正內容，有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妨礙民眾表達意見之虞，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意旨。\n三、為促進人民參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程序法訂有聽證程序規定，以避免行政機關的恣意專斷，確保人民基本權利不受侵害。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惟是否舉行聽證，除法有明定必須舉行聽證者外，其餘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除易淪為行政恣意，更不利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故行政機關訂頒法規命令若對於人民基本權益或國家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應強制舉行聽證。\n四、為促進政府資訊公開，落實人民參與，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爰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明定法規命令預告期間；第一百五十五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會對人民權益或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者，應舉行聽證。","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提升政府開放透明程度，促進人民參與，避免行政專斷，爰參照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修正第一項，明訂行政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預告時間為60日，使各界得以事先了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落實行政行為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受侵害。","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至少六十日，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現行":"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3","說明":"聽證係人民參與行政行為之重要方式，除使行政機關之作為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之要求，亦在避免行政機關專擅獨斷，以確保民眾權益不受侵害。現行規定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惟法規命令之訂定，若可能對人民權益或國家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者，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應強制舉行聽證，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保障人民表意權利，避免損害人民權益，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但對於人民權益保障、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舉行聽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28070202000/details"}